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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律师团打“秘密外交”牌 却陷“总统府”于进退两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0:19 中国台湾网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说,“公务机要费”弊案审理时,吴淑珍的律师团一再声言“机密部分无法评卷,难以辩护”,公诉检察官张熙怀遂向法院请求保全证据。法院虽不准采取保全措施,但裁定命“总统府”应于今日中午以前提出本案所涉及的“秘密外交”相关数据,如此一来,竟使“总统府”因而陷于同意与否的两难窘境。

  社论说,律师团作茧自缚,民进党为期解困,转而攻击张检察官为“中国大陆的检

察官”,谓“总统府”若交付数据会“泄密”云云。如此没道理的人身攻击,固不值一提;但有些人欲借机煽动对立情绪,使审判失焦,故不妨将此一争点的来龙去脉略作分析,以辨明是非。

  本案侦查中,陈水扁即以“机密外交”自辩。陈瑞仁检察官调查后,就所谓“机密外交”分别认定:“甲君”领取任务费等情节乃“纯属虚构”;其他“秘密外交”任务纵属事实,亦与陈水扁及吴淑珍以假发票请领“公务机要费”无关;而陈水扁及家人又有诸多生活开支,以发票报销“公务机要费”,陈检察官遂认定陈水扁及吴淑珍为贪污共犯。

  全案起诉后,如侦查检察官未将“总统府”宣称为机密的数据扣案,当然不会出现在卷证中。如今,律师团主张无法阅览秘密部分,致难以辩护;考其逻辑,不外主张“‘公务机要费’皆与‘秘密外交’有关,甲君部分亦为真正的‘秘密外交’”,以反驳陈瑞仁的起诉认定。倘若辩护策略如此,就必须以“‘公务机要费’确实用于各项‘秘密外交’,甲君‘秘密外交’确有其事”为前提;否则,“总统府”的数据一旦提出,却经法院审判为完全不是那回事,则将益发证明了陈水扁和吴淑珍的贪污犯行,这种辩护策略就不免等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由于律师团就此争吵不休,公诉检察官遂反客为主,主动提出保全证据的要求;换言之,公诉检察官正是和律师团赌上了“总统府”所谓秘密外交说究竟是真是假,以及究竟和“公务机要费”有没有关系。

  社论指出,全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所以相关事项必须由法院决定;法院最后的决定是认为,如果“秘密外交”为真,则这种数据对被告吴淑珍有利,“总统府”根本没有湮灭的动机,故无保全的必要;但既然律师团提出争执,检察官也要求保全,法院乃裁定限期命“总统府”自行交出。

  问题是,“秘密外交”是真是假,陈水扁心知肚明;如今,律师团的策略和检察官的反击,使法院作出了限期提出的裁定,也使“总统府”陷于两难。

  社论分析指出,如果“总统府”拒绝提出,除了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帮助拒绝的理由外;还要顾虑两点:第一,“总统府”既然拒绝提出,律师团自难再以此干扰审判程序;第二,陈水扁和吴淑珍都是本案的当事人,拒绝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尤其部分数据如“台湾礼敬团”活动根本是公开数据,对外恐难以解释。相对而言,“总统”夫妇既是本案的共同正犯,“总统府”又如何可以拒不交出相关证卷?

  反之,如“总统府”同意提出,则须准备接受检辩双方的攻防,以及法院的审断。倘若“秘密外交”之说因此破功,甚至非仅陈瑞仁认定纯属虚构的部分,其他陈瑞仁接受的部分若也查明并非事实,则陈水扁夫妇将受到更大的伤害。

  至于数据提出后,法院如何保密,完全不是问题。例如,评卷加以管制,开庭视需要不予公开,而相关接触数据人员均有纪录可查,遇有“泄密”就极易追究责任;只要法院下令采行管制保密措施即可。因此,民进党对公诉检察官的人身攻击,只是政治语言而已,于法于理均不能阻挡法院的命令。

  社论最后说,“公务机要费”弊案的审理,受到律师团在庭内和民进党在庭外分进合击,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杯葛程序进行,法院的任务相当艰巨。不过,就“秘密外交”这一争点而言,恐怕律师团的演出已弄巧成拙;如今法院顺应检辩两造的主张而要求命“总统府”提出数据,台湾民众皆拭目以待“总统府”如何应付,以及究竟将提出什么样的东西?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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