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广州旅行社服务须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1:38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违者最高罚20万元

  新华社广州12月23日专电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必须明码标价,而且不得模糊标价,标示最高价和最低价必须说明适用条件。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旅行社服务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

  旅行社的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标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

  “收费标准”必须是具体的收费金额,不能用模糊性的标示,如“多少元起”等;旅行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有浮动因素或线路比较复杂的可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但必须说明是在什么条件下的最低价和最高价。实行“自助游”的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

  旅行社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最高可罚20万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