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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责任与患者权利之间的限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6:15 南方新闻网

  深圳观察

  城计民生·公共利益

  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情。在一般人看来,纠纷的原因往往出自医院方面。这主要是因为,在当前的医疗状况下,医院在医患关系中仍占据着强势地

位。医院的责任意识应当把治病救人当做一种天职,这一道理不会因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发生变迁。从根本上讲,医生这一职业的神圣性来自生命自身的神圣,与健康状态相比,病人处于一种非常状态中,更是要声张自身神圣的生命权利。

  但是如果认为病人的权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亦是有失偏颇。医术作为一种技艺,自然要面对人所不能触及的天命的领域。俗话说“生死有命”,并非要人放弃生活的念想,而是要人明白生命充满着人所不能控制的偶然与意外。在此意义上,生命自身的有限决定了医院责任的有限,这一有限首先是面对天命的有限,其次才是面对病人的有限。这就要求患者在伸张自身权利的同时意识到权责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不可避免或难以控制的死亡面前,作为人的医患双方都是有限的。患者权利当止步的地方,也就是医院责任的限度所在。

  患者在将要出院的时候猝死,的确让人惊诧。患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伤,也可以理解。但真正理智的态度并非在事情发生后的过度悲哀和任性吵闹,而是查明患者猝死的原因何在,进而才能追究是否是医院疏忽了责任。仅仅索求赔偿,甚或搬来专业“闹托”人士大闹不止,乃至不惜停尸三天,则属不当。它首先显示了家属所好不过利益而已,小则小矣,可也无可非议;其次对于医院方亦有失公道;最重要的,这是真的让已死者安去还是借已死者谋私呢?最本真的事情乃是患者的死亡,但在家属的索赔前和医院的头盔下,生命自身(以及死亡)的神圣性荡然无存,剩下的只是活人上演的滑稽剧,让人看不到对于生死大事的敬畏与庄重,这才是最可悲的。病人处于医院与家属之间,可一旦死去,竟被遗忘与无视,这样的态度说明我们对于生命的热爱还不够,而对于生命之外虚浮的事物贪恋太多。

  生命自身应当伸张合理的权利,但在死亡面前,我们应当晓得最珍贵的权利还是生命本身。活人对死者的责任,首先是让他安去,其次是让生命活出尊严。当我们走在医院的长廊里看到“热爱生命”的字样,心中是否已无含泪的喜悦感觉?当一个婴儿诞生时,是这样;当一个人死亡时,也应是这样。

  □刘晨光(作者系知名青年学者)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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