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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不能“卖”拥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15 红网

  武汉出现“收费拥抱”,近日媒体热评如潮,对待这个刚刚破土的“新鲜事物”,反对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感性地反对“收费拥抱”是必然的。然而,走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中国公民除了感性的表达,更重要的是理性地依照法律制定的规则对新生事物加以判断,不必首先假设最终的结论是“反对”或“支持”还是“观望”,形成理性和法律思维习惯是能够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否则安定团结就会成为平息一切社会问题争议的理由。

  今日有报道说,原来“收费拥抱”是某个团队为了募捐搞的活动。捐献一元钱,送10秒钟的拥抱,如果客观事实是这样的话,为了募捐奉献拥抱就不应该被过多地指责。这恐怕“收费拥抱”的购买者当时也未必知情。美女、帅哥是社会的稀缺资源,既然有人卖,又有人买,其存在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损害公众利益?是否违法?“法不禁止既自由”是法制社会私权合法的基本准则,如果一种私权力行为不侵害公众利益而且又不违法,无论别人看着多么不顺眼,都不能成为公权力取缔这种行为的理由,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找不到明确对应的条款,至于《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关于社会主义公德的定义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至今尚未见到有关的详细解释。因此,就不能简单地把“收费拥抱”定性为“危害社会主义公德”。

  抛开钱的问题,单论拥抱这项服务本身,“准零距离”接触,给人辐射温暖和心理满足,应该说并不侵犯他人利益,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这跟“卖淫嫖娼”的性质完全不同,隔着衣服拥抱一下,也不会传染上什么性病。如果有法人或者自然人偏要出售拥抱,那么收费拥抱是否合法?,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在法律中找依据,首先经营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个人经营要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要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汉的收费拥抱组织者假设已经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还要看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上有没有这一项,如果没有的话就涉嫌超范围经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武汉收费拥抱的组织者的经营范围中的确没有这一项,就必须依照《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自公司章程修改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收费拥抱是否能获准登记?是这个项目是否能够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依照《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填写,该条例要求的是“参照”而不是依照,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国民经济分类标准是根据现有的行业统计出来的,不断变化着。不适应市场的行业消失了,新的行业出现了。“收费拥抱”这一用语在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中是没有的,但是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中第839类中包含有“其他未列明的服务”,“收费拥抱”似乎可以归为这个类别,如果偏要在营业执照上明确写上“收费拥抱”,估计不通过司法审判难以实现。

  中华文化绵延5000年文明是因为兼收并蓄,美国之所以强大也是因为它的包容,正在崛起的中国也应该对各种新生事物展现宽广的胸襟。只要“收费拥抱”活动不违法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合法经营就没有被干涉的理由。至于有人担心会演化成其他不法行为,不妨先宽容一下,待成事实,事后监管相关部门自然会出手打击。

  最后建议“收费拥抱”,既然不是“FreeHugs”,何不在招牌上把自己与“抱抱团”明确区分开,免得被指责玷污了“抱抱团”的本意。收费拥抱与“抱抱团”井水不犯河水,哪个发展得快完全靠自己的价值和诉求公平竞争,这不就是和谐社会倡导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具体表现吗?

稿源:红网 作者: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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