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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如何对待“民企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17 红网

  某位企业咨询家认为:历史上,在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中,官员手中握有权力,总是主动的一方,民营企业家大多是被动的一方。“‘原罪’与直接危害社会的犯罪从根本上不同,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详见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这种“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民企原罪有三种类型,一种叫“改革性探

索原罪”,是上世纪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第二种叫“发展性被动原罪”,是上世纪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第三种叫“行业潜规则”支撑的“道德性原罪”,指在市场经济加速扩展的动态条件下,企业普遍性的违规违法。

  无论何种类型的“民企原罪”,其最终表现还是人的“原罪”。在承认民企原罪事实存在、并且几乎是合理存在的前提下,我们再来审视如今的民营企业家的“落马”现象,似乎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玩火自焚。众所周知,“玩火”的初始意向并不是要“自焚”,而是在用一种极端的方式去清扫路障以便谋取更大的利益,但“不幸”的是总是有人“不小心”。在“出事”以后,留给大家的或许只有这些民营企业家“引火烧身”的启示意义:不能忽视财务漏洞、官商勾结等问题可能带来的麻烦和不幸,以避免背负本就可以“规避”的诸多“风险”。

  从最近的一些“民企原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某种政策支持的时候,“原罪”就会产生,而在企业和公众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原罪”就会暴露。一连串的反应会展示出很多令众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那些曾经赫赫有名的企业家在诸多“内幕”的曝光后,我们也没有理由不相信他们的发家之路总是带着些被社会病诟的东西。其实,当一个企业或者企业家被盘根问题并最终发现问题时,社会的眼光也是复杂的。

  如果要说他们错了,在企业竞争的“潜规则”上难以拿出合理说辞;但是如果说他们没有错,在法律和社会意识方面又说不过去,毕竟问题太严重。在矛盾的社会心理阴影下来讨论这个问题,的确显得有些进退两难。

  其实,在和谐发展的社会语境下,我们真的希望“民企原罪”只是个别现象。或许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得对:不能以偏概全,对于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分,不做分析,就弄出“原罪”的说法,既不符合实际,又进一步挫伤了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来办,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稿源:红网 作者: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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