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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诉中未诉共同侵权的非被告人,另诉应否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5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张某看见有人打架,张某认识其中一方的两人,便上前帮忙。打斗中,对方李某拿出菜刀,朝张某背部连砍几刀。经法医检验,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程度为十级。2006年初,当地检察院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同时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被告人赔偿原告人2.7万元以及原告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后张某又以参与殴打他的黄某、钟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1.1万

余元(系与李某调解中未赔偿部分数额)。

  分歧意见:就该案法院是否受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案系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将其他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人一并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否则应视为原告人放弃要求其他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该案由于原告人全部赔偿请求额为3.8万余元,同意被告人赔偿2.7万元,放弃其余款且已调解结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在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对黄某、钟某等人的诉讼权利,现张某要求黄某、钟某赔偿差额部分款1.1万余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立案。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一、本案系必要的共同诉讼,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在本案中,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明知本案二被告人参与殴打其本人,虽二人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二人的行为亦造成对原告人的伤害。依法应将其他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人一并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否则应视为原告人放弃要求其他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对被告人提起了全额赔偿。虽然原告人在原审中没有得到全额赔偿,这是由于原告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协议的结果。三、退一步说,即使原告人坚持起诉,亦只能是要求本案中二被告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就其在调解中放弃的部分再起诉其他当事人。四、原案虽是调解结案,但效力上同判决在法律上是同等的。综上,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应再受理原告人对其他侵权人的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法院、泰和县检察院)

曾斌 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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