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厦将现场处罚行人违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30 东南快报

  拥有电动车的市民朋友请看仔细了!

  从200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禁止在厦门销售和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限制行驶区域和道路比2006年1月1日的“十桥十路”(详见本报2005年12月20日《部分路段明年禁行电动车》)也有所扩大。

  这些信息是昨日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管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

  而限售禁行的政策依据是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这些路段

  电动自行车禁行

  《通告》显示,电动车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蓄电池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例如电动摩托车),禁止在厦门市销售和上路行驶;一是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的政策,限制行驶的区域和范围有所扩大。

  《通告》规定,厦门市从2007年元旦起,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和区域有: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以东、湖滨北路以南、嘉禾路(吕厝路口至莲坂转盘)以西、厦禾路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文屏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湖里区的长岸路(高殿二号路口至南山路口)以东、兴湖路(高殿二号路口至华荣路口)以南、华荣路(兴湖路口至南山路口)以西、南山路(华荣路口到长岸路口)以北(含上述路段);所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隧道。如下图所示,黄线所示的路段为禁行范围。

  交警支队负责人同时解释说,制定该《通告》的目的,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并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今后逐步扩大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区域,引导市民在中心城区逐步舍弃以电动自行车为交通工具的出行方式;二是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力车辆生产、销售、使用。

  电动车

  不达标者清退出场

  四部门的负责人均表示,虽然之前就有限制电动自行车的行驶,但由于种种原因,执法力度不够。这次《通告》实施后,着重抓落实,各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和执法力度都会比之前大得多。

  厦门市质监局和工商局负责人说,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在全市范围内都是禁止销售的,不仅仅是岛内。所以从明年1月1日起,仍在店面销售不符合规定电动车的,会当即处罚:对于这些电动车,工商和质监部门将会进行查处和封存;对于这些违法电动车的销售者,按规定可予以货值1~5倍的罚款。两部门负责人表示,最终要把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全部清退出市场。

  行人违章

  将展开现场处罚

  除了对电动车加强管理,城管办和交警支队负责人还透露,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问题,也将展开现场处罚。相关现场处罚的票据,已在设计印制中。在春节前,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仍以劝导为主。现场处罚开始后,违法者会面临最高50元的罚款。

  □延伸阅读

  什么是电动自行车?

  什么是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什么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有关部门也给予明确规定。

  合格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指标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厦门市城管办副主任朱子鹭说,除合格电动自行车,其他电动车均禁止在厦门销售和上路行驶。

  违法最高可拘留15日以下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以及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路的违法处罚措施,《通告》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二是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是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本报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邹振冈 蒋佑慧 文/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