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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事故及时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0:4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昨天下午,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安全事故不得隐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

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建立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须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抢救,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签订“免责协议”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说明有关保障员工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及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该规定的,企业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协议视为无效。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音、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场所等采取防护措施。企业员工对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甚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本报记者 胡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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