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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障金不缴不办施工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1:27 重庆晚报

  我市扩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领域,建设企业开工前都要缴纳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要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将由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支付所欠工资。

  此前,工资保障金制度主要在建设行政部门主管的项目中施行,此次则扩大到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交通、水利、国土、移民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要求,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不缴保障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由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则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存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可不再缴纳。

  不过,在《通知》发布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各按合同价款的2%补缴工资保障金。

  《通知》同时要求,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存在恶意欠薪行为,其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凡整改期内在我市新发包或承包项目的,其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将提高到3%。

  见习记者杨娟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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