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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2:2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 实习生张逸凡)今后,石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将有工伤保险保障。昨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2006年7月1日起,石市行政区域内除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世哲特别强调,明年6月前,石市应参保的事业单位应全部纳入统筹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可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步推进,在明年年底前全部纳入。

  ■缴费从2006年7月1日开始

  据悉,石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从2006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需要财政拨款的单位,由于财政预算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缴费。按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视同缴费。

  按照《细则》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加入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如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对一般事故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经办机构报告。

  ■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将使这部分单位工伤人员的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李世哲介绍,《细则》实施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4个方面的规定都将统一起来。

  今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治疗工伤都应前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同时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都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需注意的是,2006年6月30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算,其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未超过1年的,均可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垫付医药费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都应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符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

  按照《细则》规定,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也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计发,因工(视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因工(视同因工)死亡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请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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