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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与社会治安何干 身份证上的“资源”如果对于治安管理还不够,暂住证又何以担起“开发利用”的重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2:34 大河网-河南商报

  ■王炯木(公务员)

  经过整整3个月的调查和准备,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终于把两份“法律建议”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这两份寄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犯法律,应予审查撤销”。(详见昨日本报A10版)

  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的暂住证制度,一直是社会学和法学界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

  我们知道,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有鉴于“暂住证制度”涉嫌违犯《行政许可法》,全国许多城市相继取消办理“暂住证”。然而,从去年年底开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以治安形势、案件反弹等理由恢复了针对外地人的暂住证制度。

  一项明显与法律相抵触,更兼让无数国民蒙受屈辱的行政行为,眼看着式微,人们还期待着它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快些消失,不料这样的“制度”竟然强力反弹,支撑它的底气是冠冕堂皇的“社会治安”。“暂住证”如此不可替代,为什么近20年“暂住证制度”下,社会治安形势总是不尽如人意?

  “社会治安”成为维护“暂住证制度”存在的理由,表面上看冠冕堂皇、底气十足,其实正暴露了有些地方有关部门事理的辨析不够,对矛盾症结的回避和作为不力的心虚。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的确造成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但暂住证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暂住证上所需要的必要内容有哪一项从居民身份证上得不到?身份证上的“资源”如果对于治安管理还不够,暂住证又何以担起“开发利用”的重任?一张暂住证对于管理者来说无非是重复一次外地人的身份,而对于外地人本身也就是应对暂住证检查,我不知道这样的逻辑结果下,这样的证件到底还能管什么用。

  应该说,社会治安与流动人口有关,与暂住证无关。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件登记制度和加强对身份证的查验有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在自己的本土上“暂住”,这样的“制度”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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