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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溺水者自己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2:59 今日早报

  法院认定溺水者

  自己承担责任

  杭州首例钱塘江溺水索赔案被驳回

  □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9人下水,4人死亡,一人至今不知所踪,死者和失踪者都是职校毕业来杭实习工作的小青年。今年8月发生在钱塘江(下沙段)的溺水事件民事索赔案,昨天在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一审宣判,4名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被一一驳回。(事发经过8月8日、9日早报曾报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死者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死亡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中有两人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同时指出,钱塘江下沙段水域,并非公共游泳场所,在该地段,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禁止无关人员下堤,已尽到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另外,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等三被告也对4名实习工作期间溺水死亡毕业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几点理由。至于是否上诉,代理律师表示取决于死者家长意见。

  对于另外一名失踪者,律师表示已在陕西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程序,民事索赔不日也将启动。(28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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