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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超市促销过期“喜之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3:28 江南时报

  12月16日星期六上午,家住镇江城东谷阳新村的张小姐向本报反映,她在居住小区的镇江市旅游超市谷阳店购买了一些儿童食品,回家后发现,其选购的喜之郎果冻有不少是过了保质期的。

  记者看到,张小姐购买的是净含量30克的喜之郎散装果肉果冻,包装上清晰标注着“保质期9个月”。然而,生产日期一栏显示,这些果冻不仅有二三月份生产的,最早的一种

“蜜桃果肉果冻”竟然是1月14日生产的,足足过期了两个多月,包装上已经发粘沾手。

  记者还注意到,在张小姐购买的这些果冻里,生产日期标注最近的是2006年5月,计算时间,也都是即将到保质期的。

  随后,记者赶到镇江市旅游超市谷阳店。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喜之郎”果冻的销售玻璃柜上,醒目地贴着一张促销商品的广告,广告内容是,散装喜之郎果肉果冻原价22元/500克,现价5.5元/500克。促销价执行时间是2006年12月8日到31日。因为促销价格只有原来售价的1/4,不少消费者受到吸引前来购买(左图)。

  随后,记者找到镇江市旅游超市总部,一位自称是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姓钟的女同志在问明记者来意后,随即对此事进行了了解。30分钟后,钟主任告诉记者,过期果冻掺杂在促销果冻里销售是超市员工“工作大意”所致,她已经通知谷阳门店给该消费者做退货处理。

  但钟主任随后又说,据她了解,本次促销活动是厂家开展的。这样的回答令人费解:究竟是超市员工“工作大意”没有注意到保质期?还是厂家在促销活动中提供了过期果冻?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与总部在深圳的喜之郎总销售部的一位同志取得了联系。这位同志回复记者,促销活动应该是地方经销商的行为,经销总公司正在彻查此事,一旦查实,将对地方经销商进行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撤消其经营资格。

  针对此事,镇江市消费者协会一位姓戴的负责人认为,首先超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超市对自己所卖的商品质量有义务进行把关。同时,消费者张小姐也可以向厂家提出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商家或者企业促销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减小自身的损失本无可厚非,但把已经过期的食品掺杂其间上柜促销,其行为不仅应该受到良心的拷问,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崔宁华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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