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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未成中介竟扣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4:50 深圳商报

  读者郑先生

  二手房买卖未成中介竟扣房产证

  中介:不归还房产证另有隐情

  【本报讯】“中介说不付给他中介费就不把房产证还给我们,至今房产证还扣留在中介那里。”近日,一位委托中介卖房的郑先生致电本报房地产投诉热线时称鑫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收费不合理还扣留房产证。

  业主买卖不成功中介仍要收费

  据郑先生陈述,他的女儿想卖掉自己位于八卦岭鹏业花园5栋的一套2房1厅的单元房,于是委托鑫源寻找买家。但后来买卖并没有成功,可是鑫源依然要收取6000元的中介费。“中介都没有帮我们把房子成功卖出去,凭什么还要向我们收取中介费呢?”郑先生一家人都认为该中介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于是不愿意支付中介费。他说,“我们不肯支付中介费,鑫源就起诉我们,要我们‘立即支付佣金6000元,支付延迟支付佣金的违约金2970元,并自2006年7月24日起按每日90元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佣金之日止’,总计一万多元。”

  房子的真正业主、郑先生的女婿倪先生则认为“我没有与买方在国土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鑫源实际上并没有促成房屋买卖;而且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合同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倪先生认为鑫源不应向他收取报酬,于是拒绝支付中介费。

  不仅如此,郑先生还告诉记者,房子的房产证至今仍在中介手上,鑫源的人说只有付清中介费之后,才归还业主的房产证。

  倪先生向记者详细说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倪先生说,在楼盘放出去不久之后,鑫源于今年的6月8日帮他找到了一个买家,并再三催促他前去商谈买卖楼房的相关事宜。“到了之后,鑫源拿出事先拟好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让买卖双方签。由于工作很忙,我只是简单浏览了一下合同的内容,然后要求在合同的备注栏里加上这么一项条款‘卖方实收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元整’,意思是我只收取34.2万元的卖楼费,其他任何费用都不支付,包括中介费及其他一切税收等费用。中介也同意了,当即就在合同上添加了该条款,并盖了章。我也把房产证交给了中介以便办理过户手续。”

  “但自从签订合同之后,买家既没有在合同规定的50天之内支付房款,也没有露面,至今房屋仍不能转让出去。多次追问鑫源,鑫源先是推托后又称‘买家不购买此房了’。”倪先生向记者解释也就是说此次房产转让并不成功。买卖不成功,但鑫源依然要求支付中介费,称依据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上的第十一条款项。倪先生拒绝了鑫源的要求。

  后来,鑫源和买方先后起诉倪先生,以倪先生不愿转让该房产为由告倪先生违约,但结果都是当庭撤诉,福田区人民法院出示的民事裁定书上均注明“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倪先生告诉记者,他后来向鑫源索还房产证时,鑫源称“只要你把中介费拿来,我就把房产证还给你。”

  “鑫源使我无辜被两次起诉,令我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创伤,在经济上也受到了很大损失。我现在正准备起诉鑫源,材料都已经准备好了。”采访的最后,倪先生向记者如是表示。

  中介不归还房产证是买方要求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鑫源地产的一陈姓经理,陈经理承认确实接受过倪先生的委托,不归还房产证给卖方是买方的强烈要求。“我们已经帮倪先生找到了一个买家,但后来买卖并不成功,可能是买卖双方的其中一方出了问题吧。我们本来也想把房产证还给倪先生的,但是买方坚决要求我们暂时不要把房产证交还给倪先生,说等到官司结束之后再归还,否则,就要向我们追究责任。”他说,“我们可能有过起诉买卖双方的打算,但后来考虑到各种影响便不告了。”对于是否起诉过卖方倪先生,陈经理称“不是很清楚”。

  律师交易成功才能收费

  对于以上两项争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闻毅女士认为,目前大部分二手房买卖中,很多中介在合同中都要求无论买卖是否成功,都需要支付中介费。但是她认为,按照合同法,二手房交易属居间合同,应该交易成功才能收费。而至于扣留房地产证一事,她认为,在签订合同之后,买家既没有在合同规定的50天之内支付房款,也没有露面,因此是买家违约在先,因此中介应买家要求扣留卖方房地产证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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