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获刑“情妇”照片应做技术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6:00 光明网
张智新

  《新京报》昨日以“劫走双规老总情妇获刑六年”为题,在头版报道了一件司法审判案例。报道配发了被称为该老总“情妇”的两张照片,一张是她听到宣判结果后闭上眼睛瞬间的巨幅大头照;另一张则是以戴手铐的双手掩面而泣的全身照。笔者以为,此举值得商榷。

  作为司法案例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不可侵犯的隐

私权、肖像权,即使是在法庭上亦不例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当然也是法律赋予的,因而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干扰。但是,在公民的基本人权同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发生冲突时,基本人权无疑应该高于采访报道权。

  作为新闻媒体自我约束的最重要“法律”——新闻伦理,有着尊重、保护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明确规定。正因为有了这一伦理规则,多数媒体在以配发照片或者电视采访等形式报道司法或者行政执法案例时,都自觉将有关当事人(无论是罪大恶极的嫌犯,还是所谓“伤风败俗”的男女)

  的肖像做适当的技术处理:多数是将其头部加上“马赛克”,或者只拍摄背影、侧身或者掩面的照片、视频。

  在一些发达国家,媒体在法庭上拍照几乎不可能,我们在阅读西方媒体关于司法案例的报道时,看到的多是漫画配图,而要了解其司法审判的全过程,许多时候只能借助电影等虚构形式。

  我国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时候媒体都能够在公开审理的案例里获得法庭的许可入庭采访。在此情况下,新闻媒体更应该严守伦理规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