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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32 法制日报

  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这是罗干同志在200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要求。

  刑事审判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高度重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过去两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都曾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尤其是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因为充分重视到了依法从宽的一面,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中的“严”,就是指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其中的“宽”,就是指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轻的就要从轻处理。对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要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那些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以后,关键就在于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加以贯彻落实,不使其虚置。而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而且也要求将其中的重点逐渐转移落实到“济”的层次上去,即突出刑法的社会救济、矛盾协调等功能。具体而言: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需要注意统一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形成常态的工作机制。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需要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需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效果。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内外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刑事和解,不仅能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而且便于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这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抓大放小”。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从明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改革措施在国内外都具有广泛影响,各地要注重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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