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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一草案。在草案交付表决前,法律委又对草案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有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

、参与权等权利”中增加规定“受教育权”。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有关规定并入第三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原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作出综合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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