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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的影响性诉讼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32 法制日报
关注影响性诉讼评选 冬雷 “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于12月1日正式启动,此次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是第二次举办。影响性诉讼评选在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成为一个集学术界、司法界、新闻界全方位参与的重大法治主题活动,促进了法制、影响了民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所谓影响性诉讼,就是那些个案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直接诉求,反映制度冲突与公众呼声,为社会广为关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及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促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与相关制度完善的典型个案。如崔英杰案关涉城管制度,奥美定事件涉及医疗卫生监管制度,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关系到认证制度,邱兴华杀人案反映司法鉴定制度,上海社保基金案折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 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及主体间互动关系的运行在日益市场化,制度与规则演变也逐渐纳入法治轨道。社会结构异质性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体制失去了控制基础。由于各阶层、组织的分化、权利意识之觉醒和强化,社会资源稀缺性与群体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冲突在所难免,纠纷与诉讼应运而生。所有的权利诉求与利益纷争都是这个转型社会的常态,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利益纠纷与权利诉求问题,就表现为形形色色的诉讼。在现有的体制范围与法律框架之内,以“合法化”为原则,以现有法规为基础,处理个案并进行制度建设,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然而,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般个案裁判不能成为制度层面的先例,不能直接影响以后类似个案的裁判,也就不利于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与积累。此时,影响性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改革现有规则与推进法治进程的机遇。 当然,影响性诉讼首先解决的是个案,个案正义是影响性诉讼的起点,但远不是终点。在此过程中,我们以现有制度规则与法治秩序为基础与界限,通过学术界、司法界、新闻界的集体参与与共同努力,寻找解决个案及类似案例的合理模式,并以此为窗口审视现有制度结构及其内在的互动关系与运行规律,修正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共同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 想起英国诗人JohnDonne的诗歌———“没有人能自全,没有人是孤岛……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减少,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与生灵共老。丧钟在为谁敲?我本茫然不晓,不为幽明永隔,正为你我哀悼。”我们之所以关注影响性诉讼,也许是根源于这种“没有人是孤岛”的情结吧。 请允许我以“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一段寄语结束本文并自勉,“2006年,是中国法治历程中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众多影响性诉讼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改变着我们的社会与生活。关注这些影响性诉讼、研究这些影响性诉讼,挖掘其制度意义,使其发挥更大影响,是关注中国问题的法律人以及关注法律问题的中国人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