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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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32 法制日报 |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社会。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各种矛盾纠纷相对多发、高发的时期,因此必然需要社会提供各种畅通有效的解决路径,必然要求从整体上提供一种能内在促进各种路径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表面看来,江苏省溧阳市法院积极探索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以机制促公正,把司法审判融入到地方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做法,和北京市海淀法院有机衔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形成庭前、庭中等多阶段运行的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做法,两者各自的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实际上都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和完善包括诉讼、调解、仲裁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互补衔接,从而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