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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索赔 环境才有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47 国际在线

  作者:曹林

  发改委日前在《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中称,要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产品的定价中。

  把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资源产品定价,其实就是让每个消费资源产品的人分摊环境保

护的成本,这个理由看似合乎情理,但其实很难经得起推敲。因为这是一个只让公民承担环境义务而未赋予其环境权利的不平等规定,权利与义务应是对应的,要让公众承担环境治理成本,必须以赋予公众环境权为制度前提。

  环境权是现代社会越来越普遍的一项公民权利。为什么要先给公民环境权呢?因为公民有了环境权后,环境才会有价格。当下中国的环境污染所以非常严重,就是因为企业破坏环境根本用不着支付代价。前段时间《财经》杂志在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调研时发现,越是资源丰富的地方环境破坏越严重、百姓生活越贫困。这种吊诡正源于百姓缺乏环境权,作为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其生活的环境虽然遭到损害,却无权要求企业赔偿,无权与企业分享开采利润,无权基于自己的权益主张环境损害成本。于是在企业眼中,环境所遭受的损害就等于没有发生,环境也就没有价格。

  实际上,中国资源产品定价中缺少环境成本,并非源于行政部门未把环境成本计入价格,而是源于在公民环境权缺失下环境根本没有价格,电、汽、油等企业没有环境成本意识———政府为了政绩宽容污染企业,受到环境损害的人无权主张自己的利益,企业破坏环境没有任何代价。只有当公民有权索赔和博弈时,企业才会有压力增加生产的环保投入,才会为排污支付代价,才会要求在资源产品的定价中增加“环境成本”。

  另一个方面,只有公民先有了环境权,有权通过代议机构对保护环境不力的官员进行问责,才会驱使政府真正把钱花在环境保护上。

  所以要先赋予公民诸种环境权利,再把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资源产品价格,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在煤电水气涨价中为环境治理支付的钱,能真正用到环境治理中———公众的环境维权会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公民的问责会使政府加快环境治理。不然的话很可能出现这种百姓双输的情况:涨价利润被政府和垄断企业瓜分,老百姓既没有享受到廉价的公共品,又没有享受到洁净的环境。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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