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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贯彻实施《森林法》 依法治林进入新的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0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吕欣 唐群峰 实习生秦琼英)12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于今年9月29日通过的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3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区林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依法治林进入了新的阶段。自治区林业局、民政厅、环保局等单位出席了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灿讲了话。

  林灿向与会者介绍了该《办法》出台与实施的背景、内涵与主要内容。1994年以来,我区一直实施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重大修改,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我区1994年的《管理办法》的诸多内容与国家新的法律和法规有一定冲突;2003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4年我区出台《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均对林业进行了重新定位,林业发展战略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原《管理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需要,制定实行新的地方性林业法规是保障我区林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兴林惠民目标的一件基础工作。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区林业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突出强调了森林资源进行分类经营管理,按照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把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明确了森林资源的范围为森林、林木、红树林、竹林、竹子、林地及依托它们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对林地、林木的使用和流转作出规定,商品林可按照市场需要进行流转;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鼓励全社会支持和投入林业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区林业发展需要的林木采伐制度;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整个法规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庞栋春说,贯彻实施好《办法》,努力将广西建设为全国林业大省和产业强省,对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办法》作为我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办培训班、开设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并准确理解《办法》的内容,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林业行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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