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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论:不依法理的两种预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09 金羊网-新快报

  ■黄湘源

  如果说开征大户型房产保有税还只是“意淫”的话,那么,股票转让所得在暂不征收个税的同时,纳入与其他应税所得收入合计大于12万元的纳税人的报税范围,则不啻一只霸道的手停在了股民的钱包上。

  股票转让所得申报虽然并未涉及年收入含股票转让所得不足12万元的大多数投资者,并且报税而暂不纳税,但是,和争议颇大的大户型房产保有税一样,其存在依情依理依法不合的问题。

  于情而言,由于市场上廉租房和小户型住房供应严重不足,许多人不得不超越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购买大户型住房,这在收入赶不上房价上涨的年代,是多么不容易呀!而有关部门不仅不承担调控失当的责任,反而要向公众开征保有税,这与倒打一耙何异?股市也是这样。中国股市自五年前从2245点跌落,五年后的今天尽管指数看上去很轻易地收复了失地,但投资者今年所获未必可以一阳盖五阴。在还没有来得及为有机会分享经济成长和股改成功的成果而高兴的情况下,腰包却被税务部门盯上了,岂不令人不寒而栗?

  于理而言,无论是大户型房产保有税的开征还是股票转让所得的报税,都有重复缴税之嫌。购房人在买房时已经缴纳了全部税费的情况下,即使有必要出台新的税种,也应针对以后的房产征收“保有税”,而不是针对过去已缴纳过全部税收的房产。即使开征保有环节的物业税,也必须以“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作为前提。同样,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并且一向是双边征收,印花税实际上起着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作用。证券类税负的不合理已成为加剧证券市场分配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市场的改革呼声也很高。在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没有取消或降低的同时贸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来说,等于雪上加霜。尤其不得不指出的是,股票投资的盈亏往往是跨年度的,而报税却只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也有悖公平税负的原则。这意味着,纳税人不仅不能进行跨年度的盈亏相抵,而且也不能因为在股市亏了钱而抵扣自己需要报税的总收入。这是显失公平的“铁算盘”,根本无理可言。

  于法而言,住房“保有税”作为一种新税种,目前显然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如未加说明,说开征就开征,不符合税收的基本法定程序。对于股市,一方面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变,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对暂不需要纳税的收入,哪怕是因此而导致其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这笔权重收入,必须进行应税申报,这显然也是自相矛盾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有明显的冲突。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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