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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生产日期即灌装日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25 南方日报

  明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将严格规定

  液态奶生产日期即灌装日期

  本报讯(记者/欧志葵)生产“早产奶”将被追责。记者昨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为了杜绝“早产奶”,该总局已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

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而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据了解,“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年来,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质检部门已多次查处违规企业,但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此次专门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相应规定。昨日,国家质检总局还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一经发现企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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