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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丢了一年多 还被催交养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29 南方新闻网

  汽车丢了一年多还被催交养路费

  据称警方认定该车是被侵占而不予出具被盗抢证明,导致车主无法报停

  本报讯(记者周文峰)花都的裴先生最近遇上一桩麻烦事。去年8月,他的轿车在一汽车美容中心保养时被洗车工偷开走,至今下落不明,可是养路费却要照交。公路规费征稽所

要求他出示车子被盗抢证明才能报停,公安机关则认为此事属于侵占而不予出具盗抢证明。

  去年8月9日,裴先生驾驶才买了7个月的天籁轿车到花都区新华镇“美洁汽车美容中心”冲洗护理。洗车工胡洪龙说保养好后会把车子开回裴先生的住处(距离大约三四百米)。裴先生长期在此保养,是熟客,于是就先回家了。一个多小时后,仍不见车子开回,裴先生就来到汽车美容中心,老板却说胡洪龙早在半个多小时前就已经开走了车子,说是送还给他。

  胡洪龙去向不明,轿车就这样不见了。裴先生向警方报案,并向法院起诉汽车美容中心老板刘某。今年7月10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裴先生胜诉,裴先生获赔26万多元。

  裴先生原以为此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料今年1月,花都区公路规费征稽所给他寄来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补交拖欠的养路费。他立即去申请报停3个月(一次最多只能报停3个月)。但5月份,裴先生再次接到通知书,他又申请报停了3个月。12月4日,裴先生第三次接到通知书:欠费300元(10月至12月)、滞纳金102元。

  据花都区公路规费征稽所陆所长解释,根据规定,裴先生这种情况,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才能将车辆永久报停。

  而据裴先生介绍,警方认为他的车子是被侵占,所以不予出具被盗抢的证明。

  陆所长说他是第一次遇见这种特殊情况。在询问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后,他说裴先生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他会将申请提交上级处理。

  “车子已经不归我所有,养路费还要交到何时?难道要一直交下去?难道法院判决书不和公安机关的被盗抢证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吗?”裴先生的这些疑问现在还得不到解释。

  (线索提供:陶先生100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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