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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要求再回监狱的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41 国际在线

  作者:邓子滨

  “出狱后无家可归竟要求再回监狱”——12月25日《安徽商报》这则报道实在让人惊讶,这名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2年6个月,服刑期间患脑血栓偏瘫,经治疗出院后仍不能行走,失去自理能力。尽管身患重病,但他表现突出,获得两次记功奖励,并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为其减刑。获释后,因父母去世、妻离子散而无家可归,不得已坐三轮车到法院大门前

,要求法院把他送回监狱。最终,法院通过细致工作将其妥善安置。

  这一事件所传递的信息是复杂的。首先,这名男子的际遇有些特别,确实不能说有什么代表性;其次,监狱、法院在事件的每个环节上都是尽职尽责的,尤其是法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再次,我们不能责备这名男子,因为他连再去“偷”的能力都没有了,要求返回监狱,实在是令人心酸之举;最后,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监狱是好还是坏,因为对这名男子来说,监狱至少可以“安身立命”。

  话是这么说,我们还是觉得不舒服,觉得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因为监狱最不应该是“安身立命”的地方。我们或许可以作一些假想,甚至幻想,但也总比不想要好。想当初,这名男子犯了罪,判了两年半,我们的刑罚制度,能不能做个别的处置,不要把他关起来。不要迷信这两年半能够改变(向好的方面)什么,不要认为这两年半就能使他感到罪有应得,更不要希冀判这个人两年半就能警戒那个人不去盗窃。

  毕竟,监狱在隔离排害的同时,剥夺了罪犯诸多的东西——有的是不言而喻的,比如自由;有的却是附带的,比如性权利,不过性权利可不像政治权利,后者是要明确剥夺才没有的。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能行使这个权利,比如参加选举,但性权利在没有被明确剥夺的情况下事实上被剥夺了。性权利那么重要吗?当然。很多服刑人员离婚,就是因为他们的配偶即使愿意,也无法实现双方的性权利,只能另做打算。这样看来,被剥夺性权利的是两个人。接下来是离婚,是无家可归,是仇视社会,是一犯再犯。

  被剥夺的除了性权利还有什么?还有许多重要的东西,比如生存能力。生存能力不是“一劳永逸”的,断绝了人际关系,改变了社会角色,原有的生存能力就会失去。劳动改造过程中培养的能力,回到社会上可能找不到用武之地。所以许多人赞同这样一个想法:把监狱变成一个封闭的社区,使之既具有隔离恶害的功能,又具有相对正常的生活,目的在于不使服刑期满的人遭遇妻离子散,也使他们不致失去交往能力等生存能力。因此,维系服刑人与社会的联系,实现他们作为人的、没有被判决明确剥夺的权利,就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还不要忘记,监狱是有成本的。国家不仅要养活罪犯,还要盖监狱、配狱警,而罪犯的劳动所得总体上养活不了自己。成本不仅在高墙电网之内,还在罪犯的家里,国家、社会往往要代养其家人。而国家、社会的巨额代价,事实证明没有兑现应有的产出。这要求我们正视一个现实:我们的治罪模式再完备,或者说审判方式再公正,那也不过是“生产”罪犯的环节,我们应当(更加)关注“消化”罪犯的环节。在我们还想不出完美的替代手段的时代,让我们考虑尽量减轻量刑,减少监禁刑。这样做的前提是我们不再迷信“刑罚越重,效果越好”。

  整个事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法院,它做了一件大好事,安置了不该由它安置的人。这是个“良心活儿”,不能指望法院天天这么干,因为这不是它的职责。不过,我们也要提醒法院,它的职责也不是把犯罪人往监狱一送了事(即使是依法的),它应当考虑社会效果。这样要求它并不过分,因为它是“社会的良心”。治罪、服刑本身都不是目的,目的是社会和谐,综合治理,少出罪犯,少判刑罚,少送监狱;不得不送的,也要尽量少剥夺,尽量少隔绝,使之顺利复归社会。这样的“良心活儿”,才是我们指望所有司法机构天天干的。(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教授)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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