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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阐释“权贵犯罪”不知悔改应从重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54 人民网

  人民网12月28日电 据台“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对台开内线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水扁女婿赵建铭等七名被告被判有罪。合议庭在新闻稿中引用《庄子》“胠箧篇”说明权贵犯罪现象,并认为这种犯罪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秩序的破坏难以估计,如果权贵犯罪者犯后毫无悔悟,法院应该从重处分。

  新闻稿指出,《庄子》“胠箧”篇提及:“彼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诸侯之门,

而仁义存焉”,也就是说偷窃腰带钩的人受到处罚,甚而处死,可是窃国者,反而封侯。一语道出不同社会阶级犯罪,存有截然不同之社会后果。

  合议庭表示,所谓“权贵犯罪”,是指有权与有钱的权贵阶级所为的犯罪。“权”者指拥有公职、掌有公权力或因政府高层人士的亲属而享有一定权势的人,“贵”指资本主义下的贵族,包括财力雄厚的富豪或企业主,或善于借贷而拥有公司或企业的“有钱人”。

  新闻稿指出,在唯利是图的工商社会,在追求私利同时,也应建立以不损及公益的社会价值观。尤其权贵者享有社会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甚者可藉由自己的身份地位而获取利益(如广告代言费),即便法律无从课予善尽公益形象的义务,权贵者亦不应恣意妄为,破坏人民对于公众人物的信赖,遑论藉由自己身份地位之便而从事犯罪。

  合议庭认为,权贵犯罪者以钱求权,再以权生钱的犯罪手法,显得毫无企业伦理或经济纪律可言;有的权贵犯罪者甚至可以左右立法,将众人皆认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不致于列入刑事法律规范所要处罚的行为,即使犯行被揭发,权贵犯罪者大多认为其行为只是追求利益的手法,而无犯罪可言。

  合议庭认为,要诉追权贵犯罪者并不容易,而且他们所造成政治、经济与社会等秩序的破坏显难以估量,而犯后如再毫无醒悟,百般卸责,法院于量刑上自应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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