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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台媒:台湾“监察院”不能再处于空窗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0:30 中国台湾网

  台湾《中国时报》日前发表社论说,为结束“监察院”开天窗近两年的危机,陈水扁已于上周五批示,由“总统府”具函请岛内各主要政党于一周内重新推荐第四届“监察委员”人选,再于完成相关作业后,再由“总统”重新提出新的名单,咨请“立法院”依法行使同意权。

  社论说,相较于两年前由“总统府”自组“监委审荐小组”,提出备受争议的“院

长”、“副院长”和“监委”人选,这一次则是改采政党比例方式,将分别由民进党、国民党、亲民党、台联和无盟各自推荐“监委”人选共二十二名,并同陈“总统”所提的“院长”、“副院长”和另外五名人选,汇总送请“立院”行使同意权。这个政治动作意味“监委”提名的议题再度端上台面了。

  “总统府”这一次愿意改弦易辙,同意撤回原提名人选,另提新人选送请“立院”同意,不失为打破朝野僵局,并化解监院空窗的“宪政”危机的正面做法。过去两年“监察委员”人事未定,导致面对诸多弊案,监察权却完全无法着力,这一点朝野政党都有责任。而经过两年来的时移势易,已经使得“总统”对“监委”提名权的正当性,以及采取政党比例模式是否妥适上,出现了新的争议。

  社论分析指出,首先就是“总统”还有没有行使“监委”提名权的正当性。依“宪法”增修条款,“监委”的提名权属于“总统”,两年前陈水扁行使此项权责时,并不曾引发任何质疑,有争议的只是提名人选的妥适性而已。然而这两年行政体系的弊案不断爆发,一方面凸显监察职权角色的不可或缺;另方面针对违失行政责任的诉究依旧还是监委的职权范围。如今,由陈水扁提名的新“监委”人选,未来是否能无偏私的挺直腰杆针对违法失职行使调查和纠弹权,自然会引发各方关注。要知道,一个已普遍被认为行为有瑕疵的“总统”,是否还适宜在其任内提出职司风“宪”的新“监委”人选,也许没有法律正当性的问题,却是要面对道德正当性质疑的。

  其次,“宪法”增修条款赋予总统监察委员的提名权,但如何提名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依过去惯例是由“总统府”组成“监委审荐小组”,接受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界推荐甚或毛遂自荐,而最后决定权则在“总统”一人。两年前陈水扁正是沿用此一提名作业模式,只是没想到“提名审荐小组”的成员,最后竟然不知回避而成为正副“院长”提名人,导致“总统”行使提名权的公正性遭到质疑,后遗症就是使得提名案在“立法院”摆了两年,硬是无法正式开会审查行使同意权。而此番“总统府”让步妥协,改采由各政党依比例推荐的模式,在法律的正当性上并无可议,但妥适性则大有可议。由各政党依比例推荐,固然各政党理应审慎推荐举才,但实务上很难保证各政党不存私心。更何况该职位强调的就是要超越党派独立行使职权,结果其产生方式却是要透过政党举荐,即使最后举荐人选合宜,但某种意义上还是形同陷被举荐人于不义了。

  社论说,即使各政党都愿意配合,共同化解“监院”空窗的危机,但“总统府”给的一周时限,在实务上也实在过于匆促。除非各政党早就有口袋人选,否则若真要审慎持事,从订定举荐标准,接受各界精英举荐或自荐,再经过各党内决策体系的审核认定,整个作业流程根本不可能在一周内完成。就这个角度言之,设定一周的时限几乎形同儿戏具文。“总统府”应该响应相关政党的建议,至少把政党推荐时程设定为一个月,反正“监院”空转也那么久了,与其争一时还不如争千秋,真能举荐足孚众望的“监委”人选,显然远胜于仓卒提名便宜行事。

  就算顺利走完前面的流程,“监院”是否继续空窗,关键还系于“立院”是否不耽误的依法行使同意权。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一旦“总统府”的提名咨文送达“立院”,“立院”即便在休会期间,也应考虑以加开临时会的方式优先处理“监委”提名案。而新“监委”的产生,分由“总统”行使提名权与由“立院”行使同意权,“立院”本来就对提名人选握有同意与否的完整职权,对不适任或有争议的提名人于投票时不予通过,正是“立委”行使职权应有的作为。但是再事拖延,不论理由为何,都将造成“监院”的持续空窗,进一步深化“宪政”危机,则后续指责将无可避免的要落在“立委”这一边了。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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