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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教师短信案”追踪:300条神秘短信的背后(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0: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五河教师短信案”追踪:300条神秘短信的背后(图)

  手机短信内容

  

“五河教师短信案”追踪:300条神秘短信的背后(图)

  “五河教师短信案”究竟是诽谤还是正常反映问题?安徽五河县某中学两位教师因对组织部门选任该校校长有不同看法,遂通过短信方式“向组织反映情况”,结果被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受到治安拘留罚款、行政撤职、降级、记过等处分。近日,两位教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五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五河教师短信案”究竟是诽谤还是正常反映问题?

  对组织拟任校长人选有异议教师编发短信被定诽谤

  今年3月中旬,五河县委组织部对五河某中学现任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并推荐产生校长候选人。该校代校长张某作为惟一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和考察。此后,反映张某和组织部门考察推荐问题的短信便陆续出现。

  张某告诉记者,起初他是从一个局长那收到转发来的匿名短信,4月份县委组织部再次对他进行民议测评后,“短信一下多起来”。短信的主要内容有“悲叹县委毁中学”,“外界疯传老徐(县委书记)受贿”等。“这些短信不仅侮辱、诽谤我个人,而且涉及县委主要领导,已经关系到公共安全,所以我就报案了。”张某说。

  接到报案后,五河县公安局于2006年7月24日将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这主要考虑到从县委领导到中层干部很多人都收到短信,一时间人心惶惶的;而且短信对张某及家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立为刑事案件。”五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华冬梅这样解释立案原因。

  经公安部门调查,短信是由该校教导主任李某、副主任董某、教师卢某和职工潘某四人用匿名手机编写发送的,共有20个版本发送300余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反映张某问题的短信;二是反映五河县有关领导的短信。五河县公安部门向记者出示了这20个版本的短信内容,其中一些短信使用了一些带有推测、辱骂性的用语。

  公安部门鉴于相关证据,给这几位教师定性为:“出于个人成见,不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反映意见,而采取用匿名手机号码编写短信方式,编造张某生活作风、虐妻和县领导受贿、强奸民意等不实之词,向县委、县政府及各大班子、部、委等中层干部散布。企图通过败坏张某名誉给其当选造成负面影响,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发泄对县领导的不满,给五河县委、县政府造成一定压力,最终达到使张某无法当选中学校长的目的。”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董某等人在短信中使用“痞子”、“浮夸好酒色”、“拉选票”等言辞,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使受害人及其家庭受到严重影响,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行为构成诽谤。因此,给予李、董二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对卢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潘某处以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此后,五河县政府网站和五河县电视台先后对这起短信诽谤案进行了报道,电视报道中称:“在治安处罚的同时,保留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权力。”从拘留所出来后,李、董二人又分别接到县监察局、教育局的撤职、降级、记过等行政处分。

  不服处罚决定

  两教师提出上诉

  对于县公安局和县政府的治安和行政处罚,李、董两位教师并不服气。于近日提起行政诉讼,将五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同时向蚌埠市纪委提起行政处罚复议申请。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们一再表示:发短信的出发点只是“想让学校更好”,出于“责任感”对组织推荐考核本校干部表达个人意见,所说内容属实,并非出于个人目的恶意诽谤。“为什么公安局不查查短信内容是否属实,只问我们发没发就定罪呢?即使短信内容有损他人,为何在接受治安处罚后政府又要对我们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李某和董某质疑道。

  他们说,反映问题的动因有二:一是对组织部门在该校民主推荐校长时的组织混乱和张某拉票行为不满。据他们说,民主推荐当天,组织部门在未认真审查和清点现场人数的情况下,就开始发推荐票,现场有20多人未领到票。临时复印选票后,出现有的人没拿到票、有的人多划票的现象,使原本非常严肃的干部选拔制度受到践踏。而张某在民主推荐前一天就得知消息,并通过电话、打招呼等方式拉票。

  二是张某任该校代校长期间,用人思路和管理能力“已让学校广大教职工难以接受,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目共睹。因此,如果他任校长则不能把学校引导好、管理好、发展好。”

  之所以通过短信方式反映,是“迫不得已”。李某说,他在考核组第一次考核校长人选时已把相关意见和建议分别通过面谈、电话和写信的方式向考核组和县委书记、纪委负责人和组织部领导如实反映过。据了解,在考核期间,该校其他教师也向组织部门反映过拉票问题。但他们反映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反馈,而对张某的考核却继续进行。

  “为了让领导更了解情况,也想回避面对面反映问题的弊端,所以编发了短信给县里和组织部的部分领导。”李某认为,用短信向组织反映问题实际是一种信访方式,其内容没有诽谤同志,更没有乱发、群发及向省市领导发。

  对此,五河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桂嘉琪认为,通过手机短信表达意见不是正常反映问题的途径,而且短信内容已经涉及诽谤污辱。“这个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警觉。如果大家都像这样反映问题,那不就乱套了吗?”他义正词严道。

  五河县委组织部部长倪涛说,该中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是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操作的,组织部门自始至终没有接到李某、董某的正式反映。不过,接到过反映张某问题的短信,“我们认为这是不正常的,也没有具体线索,所以没在意。”

  对于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时出现票数不够的问题,倪涛解释说,组织部门是按照学校寒假的花名册带的选票,不料开学人员有变化。“这也是为了不让学校知道,慎重起见。”他说,“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发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什么值得反思的地方。”“问题还是出现在他们两个发短信人身上。”

  “短信表述”新现象值得关注专家建议政府正确应对

  “五河教师短信案”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网络舆论热议。但记者在仔细查看了许多评论和跟帖后发现,舆论几乎都呈支持教师、指责县政府的“一边倒”。对此,五河县政府深感不满和无奈,“这都是炒作”,“网上言论太偏激了”。五河县委书记徐社新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出来后,五河县委县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依法办事,严查慎处”。“五河县委县政府从来没有干涉过这个案子,但是网上都把矛头指向县政府,而且很多是不了解情况的错误指责。”

  一些专家认为,“五河教师短信案”所引发的“短信表述”新现象值得关注,同时,此案暴露出的基层政府应对这类“突发事件”能力不足的经验教训发人深思。

  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长健认为,从法律上看,用短信、邮件反映问题与过去的手写信同属文字表达方式,适用法律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公民用短信表达看法意见并不违法,关键看:一、短信发送对象是不是在允许范围内;二、短信提及姓名是否可以推测出是现实中的某人;三、短信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如果其中有一点有争议,那么这种反映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就可能涉嫌诽谤污辱。因此,公民在用手机短信表达意见,反映情况时,必须对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

  安徽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小群认为,“五河教师短信案”本是一起普通的意见表达事件,现在却造成了当事各方受伤害、政府形象遭指责、学校声誉受牵连的多方俱败局面,这无疑是发人深思的。如果事件从开始就由当事双方按照法律的途径解决,那此案就不会造成这么大影响,引起这么大争议。

  李小群说,电脑、手机等新媒体的普及,让公众反映问题的门槛越来越低,法律规定公民有表达和建议的权利,而且由于现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类似干部选拔这样的事件中,一些群众对此提出异议和猜测是可以理解的。政府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关起门,堵住嘴,动用公权压制私权。“这只会将矛盾越压越大,形成积怨,造成对社会和谐和稳定的更大威胁。”

  李小群认为,“五河教师短信案”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执政者如何应对“短信表述”这一新挑战。今后类似的“短信事件”可能会不断出现,能否正确处理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五河县政府不应把这种结果简单归因于“炒作”上,而是该从自身处置能力上查找不足,总结得失教训。同时,其他基层党政机关也应以此案为戒,汲取经验教训,学会依法民主地处理好类似“突发事件”。(据新华社记者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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