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台开案判重刑 为内线交易案侦办树立典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1:19 中国台湾网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刊登一篇特稿文章说,陈水扁女婿赵建铭涉及的台开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就内线交易部分,判处相关人士比较重的刑度。合议庭的见解,对内线交易规范目的、重大讯息成立时点有了理清作用,也为往后侦办内线交易案定下一个规范标准。

  劲永案开启判重刑案例

  文章说,长久以来岛内证券市场屡传内线交易,但定罪率低得离谱,究其关键,主要是审判机关向来都对内线交易构成要件,采取严格认定的结果。但今年以来,审判机关的见解逐渐转向,除了“证交法”内线交易刑度愈修愈重,更重要的是,让首位“金检局长”李进诚下台的“股市秃鹰劲永内线交易案”,陈俊吉一审被判三年十月的重刑,开启内线交易判重刑案例。

  再者,“最高法院”对“讯碟案”的吕学仁判处一年六个月徒刑确定,也扭转了长久以来内线交易难以定罪的状况。要成立内线交易罪,一般来说,有三个关键点,是否为公司重大且未公开的讯息、有特定时间点、有无可能接触重大消息。

  难定罪多亏窝里反条款

  文章指出,所谓重大且未公开的讯息,指的是讯息公布后,可能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消息。特定时间点,则为买卖股票时间和重大讯息有无关联。有无可能接触重大消息,指的是涉案人是否具有证交法规定的内部人,或有从内部人知悉讯息的“受领人”的身分。

  内线交易案,除了要锁定有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事实,更重要的是必须查出涉案人有无事先获悉重大且未公开的讯息。问题是,何谓重大消息?重大程度如何判断?得知重大消息后买卖时点又如何认定?内部人和受领人如何界定?由于法律规范不明确,都给了被告辩解空间。

  正因为内线交易难办,且难定罪,因此“证交法”修正加重刑责同时,才特别增订俗称“窝里反条款”的侦查中自白,并供出共犯和交出犯罪所得,可减刑二分之一的规定。

  即成犯重大消息认定严

  文章表示,“股市秃鹰”案正是涉案人侦查中自白并供出共犯,和交出犯罪所得,最后才换得轻判和缓刑。

  赵建铭涉及的“台开内线交易案”,也同样有涉案人蔡清文侦查中自白,才能使从事内线交易的赵建铭等涉案人难以卸责。

  更难能可贵的是,台开内线交易案部分,合议庭就是引用讯碟案的判决意旨,再参酌大法官赖英照的见解。

  文章指出,合议庭认为,内线交易行为是即成犯,且为抽象危险犯,故只须具备“内部人或自内部人处获悉重大消息”及“在该消息未公开前,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为买入或卖出”形式要件就可构成,并不以发生结果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图利意图为必要。

  正因如此见解,合议庭在台开案中认为,重大消息的公开方式,并不以输入公开资讯观测站为限,即使新闻媒体已大幅报导的讯息,除非该重大消息已经媒体完整、真实报导,否则也不得认为是已公开的消息。

  新见解应可产生吓阻性

  文章说,另外,内线交易中消息重大性与否之判断,必须依个案具体事实认定,应以消息对于投资人买卖证券的影响程度着眼,衡量交易可能完成之机率与完成后对投资决定可能产生之影响作综合判断,而非单纯以尚未完成特定之程序,即否定其为重大消息之性质。

  台开案中,有关二十亿联贷案、出售不良债权可获利十六点五亿的讯息,媒体不曾报导过,所以苏德建转告赵建铭等人,他们再据以买卖台开股,就构成内线交易。如此见解,对内线交易可说具有相当程度的吓阻性,未来如判决确定,更可对内线交易案的侦办,产生指标作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