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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赶“走鬼”出城是“逼良为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2: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广州市媒体报道,因为在广州市违法犯罪案件中,有80%的涉案人员是外来人员,有70%以上乱摆乱卖人员属于外来流动人口,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环境。因此广州市拟“抬高进入广州低素质人口的进入门槛”,以“堵”的方式对待外来人员。

  以户籍为门槛,将“走鬼”区分对待,有评论认为这是典型的人权歧视。我在这里不想再谈公民身份歧途问题,只想就“走鬼”的谋生方法,其利弊加以分析。

  生活在城市的外来民工,面对种种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没有联合起来闹事,没有伸手向国家要这要那要优惠政策,没有坐等靠国家的扶贫款来帮助他们,他们艰苦奋斗,自主创业,他们不偷、不抢,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早出晚归,在城市夹缝之中谋生活,供一家人糊口、供子女读书,给国家和社会解决了多大的困难!他们的品行何其让人敬重!

  外来小贩不偷、不抢,靠贩卖红薯、瓜子之类维持生计,靠养家糊口来维持生计,在赚取微薄利润的同时,也给城里人带了方便,利己利人,没有给国家增添负担,没有伸手向国家要钱,没有将自己的困难推给国家与社会,这是一种有骨气的表现,实在值得我们学习。有关部门用“堵”的方法,阻断他们的生存之路、砸烂他们的饭碗,置他们的生死而不顾,把他们阻止在社会的救助门槛之外,还要把他们赶出城市,剥夺他们谋生所仅有的一点权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具体体现吗?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难道当地政府的权只是为有当地户口的公民所用,利也只是为有当地户口的公民所谋?而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民”在中国国内是有区别的,权和利只是为部分“民”所用和谋的?如此设置城市的门槛,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力,会不会把他们逼上绝路,进行偷盗抢劫的勾当,这是不是“逼良为娼”,把他们赶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恶化社会治安,威胁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是不是一种因小失大、鼠目寸光的做法?

  “走鬼”当然要管,但是管了这么多年,“面貌”依旧,“走鬼”依然,不见成效,看来“走鬼”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既然其存在有其合理性,那么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给其一块生存空间,有关部门再规范管理,使“走鬼”不再当“走鬼”呢?在取缔“马路经济”、治理“走鬼”乱摆卖的同时,区别对待各类“走鬼”不失为一条有效方法:因为“走鬼”一般都是资本小、家庭困难的人员,或是下岗职工,是社会弱势群体,是需要全社会予以共同关心的群体,他们不可能拿出大笔钱来租楼租房,办理各种证件,搞大规模经营。试想,谁愿意整天像小偷似的,被人赶来赶去?谁不想当个正正规规地老板?谁不愿意搞合法经营?只是因为资金困难,只好与政府打起游击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因此,政府要从关心他们的角度出发,真正帮助他们“安营扎寨”,在一个固定的地方合法经营,而不是把他们当“走鬼”这样的惩罚对象赶来赶去。因为他们是城市生活中的困难者,是政府要扶贫的对象,是困难群众,因此政府应该从这里入手,采取“既堵又导”、“既封又抚”的灵活政策,如在城市中居民较多的地方,在不影响公众出行的地方,开辟一些免收管理费的马路市场,定出准入条件,固定经营场所,适当收取一点儿成本费等,让一些下岗、再就业难的人进驻谋生;而对于违纪乱摆卖的,处以重罚等。做到分门别类、井然有序、区别对象而不是一刀切的做法,可能更受市民的欢迎。这样既有利于搞好卫生环境,同时也方便群众的购物心理,又能避免造成高峰期拥挤塞路、污染环境的现象,又方便有关部门管理。既解决了“走鬼”的经营问题,也是政府解决市民再就业和扶贫的问题,更有利于社会治安和创建和谐社会,实为一举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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