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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K厅版权使用费收费主体捣出一团浆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3: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在很多细节都还是一团浆糊的情况下,中国音像协会就草草授权广州源声公司来收钱并发证,又如何能取得K厅营运商的支持

  当免费已成习惯,忽然间冒出的一声“要收费了”自然就吸引了传媒和公众的目光

  还是与卡拉OK的版权费有关,不过,这次的论争已经由之前的“隔空放话”变成了面对面的较量。这边厢,是广州K厅行业组织仍表示拒不接受12元K厅包间费的标准;那边厢,中国音像协会已授权广州一家企业———广州源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来收取广州卡拉OK歌厅使用音像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卡拉OK歌厅发放使用许可证。

  与上次的卡拉OK版权费之争相比,这次的另一方主体已经由之前出镜的“文化部”或“版权局”换成了“中国音像协会”。音像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领域,版权使用许可,应视之为一种商业上的许可,而非行政许可。由行业协会来与使用人交涉,无疑较之政府的强制介入更符合市场规律。如果由文化部或版权局按照行政行为来为K厅的版权费收取划线,则显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才有行政设定权,而文化部或版权局,都无此权力。也因此,公权的退后,在笔者看来,倒是此番论争的一大进步。

  当然,争论的焦点也不再是“该不该交版权费”,之前的“习惯性侵权”和K厅集体侵权并不能导致“法不责众”的效果。过去我们总认为,歌曲发行出来,正是为了让人传播和传唱,随着K厅的繁荣,点唱率已经成为一首歌曲流行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K厅营运者,在曲库中收录谁的歌说得重点是“捧谁”,说得轻点也是“看得起谁”,你著作权人还跟传播者要钱?若是换到一些黑心电台,不狠宰你唱片公司一笔“宣传公关费”就不错了。

  但“打榜”宣传中的一些潜规则也并不能导致K厅侵权合法化。我国1992年7月正式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就明确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只是碍于在实际操作中,使用者很难找到每个著作权人并取得许可,同时著作权人也很难行使上述权利。因此法律允许著作权人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行使其权利。但问题是,一个市场化的商业许可,应该由谁来设定,标准又如何确定?谁才是这个“集体管理”的合法管理人?

  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该交,但交,就应交个清楚明白,合情合理,更重要的,还应“合法”。以两次的收费论争来看,不但文化部和版权局分别推行各自的收费系统,音像作品“集体管理”者也有三家跳将出来,它们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对K厅营运商而言,确认上门来收费的这各路神仙的合法身份无疑是最首要的任务,而合法身份的证明需要这些纷纷叫嚷要收费的“集体管理人”来承担。除了那个还在筹备之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声称“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中国音像协会也在其官方网上称,该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音像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性音像行业组织”。中国音像协会自称已经得到“众多中外唱片公司”的授权,来维护音像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声明称,“下列音像公司在国内卡拉OK经营场所被使用的全部伴唱用音像节目,未经过权利人授权,在各种点歌电脑系统中存储这些曲目的曲库均属侵权复制品,在歌厅放映这些曲目也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我们注意其中“音乐”与“音像”这一字之差的话,这是否意味着,K厅要合法使用一个卡拉OK曲目,除了要给音乐著作权人以使用费之外,还要给影像著作权人以使用费。那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协会分别代表著作权人来收取这份费用,是否存在重复收费(至少在音乐的部分),两家又该如何协调?在这些细节都还是一团浆糊的情况下,中国音像协会就草草授权广州源声公司来收钱并发证,又如何能取得K厅营运商的支持?

  卡拉当然不能永远免费OK,作为K厅营运商,在大势所趋之下也许该选择考虑究竟是埋单,还是关门。而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你们的权利授予给谁,必须书面授权,而不是以声明替代,当然,也不得重复授权。作为行政机关,还是做好自己的行政保障吧,市场调整和行业自治能够解决的事,就不要掺和,以免被公众贴上利益追逐者的标签。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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