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看那些被羞辱的“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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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4:26 南方网 |
近日,全国首例超售机票引发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审。法庭上,被告南航的代理律师称“超售”的做法是国际惯例。(12月27日《北京娱乐信报》) 公允讲,合理的超售确属国际民航业惯例。但是,超售是有条件的,即配套优良的善后服务、最大程度的补偿机制以及体谅乘客的谦抑心态。正如网民所举证的,美国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的情况下,会给无法登机的旅客几百美元赔偿、免费旅馆和免费膳食等,并尽 快把他们安排到下一航班。反观国内某些航空公司,一副撒手不管、爱理不理的做派,选择性地运用国际惯例,有好处就占,需要履行义务就推脱搪塞。 如果我们稍留心,不难发现周围充斥着国际惯例的嘈杂声——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是国际惯例,电信收月租费是国际惯例,谢绝食客自带酒水也是国际惯例,连大学高收费也是国际惯例。最可笑的是,一些垄断部门大行福利腐败,面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时,居然也拿国际惯例说事。 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纯洁的专业术语,意味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对商业规则的自觉遵守。但在我国不少服务领域,国际惯例却被翻来覆去地玷污和羞辱,沦为商业机构蔑视民意的工具。 国际惯例究竟是什么玩意?依学界观点,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国际惯例,通常分两类:一类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另一类属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法律效力,后者不具法律效力。显然,该国际惯例适合范围是国与国之间。此外,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是不需当事人选择都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国内甚嚣尘上的不少国际惯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以霸王条款的面目出现。 12月22日,北京开瓶费官司一审有了结果,因收取消费者100元开瓶费,北京某酒楼败诉,法院认定酒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其返还100元。 这起官司值得关注。在法律面前,所谓的国际惯例不堪一击。无论国际惯例听起来多么煞有介事,只要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只要与法律相抵触,都应该被否决、清理。(编辑:张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