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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能讨回“无形的招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7:26 国际在线

  作者:赵志疆

  在深圳打工的张百宁因辞职后拿不到押金和当月工资,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而不予受理,张百宁为出口气逐拆走仲裁委员会的招牌步行一个多小时带回家。律师认为,张百宁此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他要回招牌。(12月28日 南方都市报)

  上访——申请仲裁——要求法院裁决——再次上访——继续申请仲裁——仍旧不予受理。在看到了太多有关“激情讨薪”的报道之后,张百宁的做法堪称“理智讨薪”的典范,但他究竟得到了什么呢?两年多的时间内,张百宁不停奔波于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然而却一次又一次被拒之门外,一无所获的他最终只是得到了一块招牌,而为了这块招牌他还要付出接受训诫乃至处罚的代价。张百宁说,“到现在我已经不想解决了,就想出口气!如果有什么后果,我宁愿自己来承担。”从“理智讨薪”开始,以“过激行为”作为结束,张百宁的做法发人深省、耐人寻味。

  “激情讨薪”屡见不鲜,每论及此,总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农民工应该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观点当然没有错,但事情往往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依法维权过程中繁琐的程序,以及漫长的处理期限,已经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望而生畏,然而很多时候他们还不得不面对另外一种尴尬——虽然付出了巨大的维权成本,但他们却始终无法叩开相关部门紧闭的大门。张百宁所要讨还的不过是一个月的工资和押金,然而他却为此付出了两年的代价,不惜成本的他已经不仅仅是在讨要工资,更多地还是在讨要一个说法,而这样的执著显然不是多数农民工所具备的。看到这些,我们也许更容易明白,为什么有些农民工甘愿承担风险采取“激情讨薪”的手段去制造舆论,因为除此之外他们似乎很难找到更为便捷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以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的“不予受理”正是张百宁“理智讨薪”受阻的根源所在,那么仲裁委为什么会“不予受理”?按照仲裁委的办案规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应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对于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则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张百宁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然而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理由竟然是证据上未盖有张百宁任职公司的公章。要求讨薪者去被讨薪的公司加盖公章?这样的要求实在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说张百宁赌气拆招牌的举动已经足够荒诞的话,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理由无疑比这更荒诞。

  针对张百宁的行为,律师解释此举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其拿回招牌。不过我想,对于一个旨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政府部门来说,其所谓“招牌”应该包括有形的与无形的两部分。“有形的招牌”挂在大门口,人人都看得见也摸得着,而“无形的招牌”则挂在所有民众的心里,任何人都无法挪动它们的位置。当仲裁委为了丢失“有形的招牌”而大动肝火的同时,也许他们更应该想一想自己“无形的招牌”究竟是一种怎样的面貌?即使“有形的招牌”可以很快顺利讨回,但是因此而丢掉的“无形的招牌”又怎么可能讨的回呢?

  

  审稿: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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