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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对邱兴华斩立决让人生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7:56 南方网

  新闻事件:

  邱兴华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立即执行

  邱兴华被押赴河边执行枪决 尸体将在安康火化

  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8日《中国新闻网》)

  丧心病狂的杀人恶魔,不杀难以平民愤,处死邱兴华是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一种慰籍。但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高准绳,即使是恶法当道,只要还没有废除,我们就应该遵守。然而,邱兴华的死,称不上完美意义上的伏法就刑,因为法院凭空否决了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机会,这样的死,让邱兴华死的很没有人格尊严。

  第一个让人生疑的地方是法院为何要否决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法院有权拒绝当事人精神病鉴定申请吗?笔者查询相关法条,没有找到直接的规定,但法学专家说,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认为申请做精神病鉴定是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法院无权拒绝。姑且不说法院是否有权拒绝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大度一点又何妨,让邱兴华作司法鉴定,没有精神病,邱兴华可以死的明白,法律得到了尊重;有精神病,法院可以依法判决邱兴华无罪。如果检方认为不妥,再拿出相关证据进行抗诉。本来可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的标本案例的邱兴华杀人案,让法院给糟蹋了,实在遗憾。

  第二个让人生疑的地方就是法院为何要对邱兴华斩立决。最高法院刚刚表示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并表示从元旦开始收回死刑复核权。今天已经12月28日了,只要再过三天,邱兴华的死活就可以交由最高法院复核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正义不在于早三天还是晚三天。陕西高院为何审判一结束,法医就已经到达现场,马上对邱兴华执行枪决。何必这么着急呢?何必事先都把行刑的准备做好呢?即使该死,何不让邱兴华对家属和律师作一下交待呢?不知道陕西高院面对网上“背景论”的质疑,该怎么回答。

  一声枪响,一个鲜活的心脏就此停止跳动,一个妻子失去了丈夫,几个孩子没有了父亲。无论邱兴华是否该死,是否必须死,但他毕竟已经死了。可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太多了。前几天,《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说因为中央对地方司法不信任,逐步衍生出高官异审判制度,以前的武汉中院窝案、深圳中院窝案,都对老百姓司法公正信心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在这种现实下,我们真的希望司法部门不要让公民在遗憾中就法,不要让一个案件在一片质疑之中草草了结,应该用实际行动对老百姓司法公正信心进行无微不至的呵护。(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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