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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文件设限就是对权力设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8:00 光明网
李仙正

  仅2006年以来,永年县法制办对该县60多个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其中10多件、50多项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或条款,提出了予以撤销或修改意见,均被县政府采纳(据2006年12月1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人民日报》也曾在同一版面上出现过两则新闻:一则是“郑州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鲜’”,给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寿命”最长不超过5年;另一则是“乌鲁木齐严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向社会统一发布,将被视为无效文件,市民以及法人组织都可以拒绝执行。

  读罢新闻,给人的感觉有二。直观上看,对红头文件加强规范管理,特别是对文件的前置审查、有效期、内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从非直观看,严管文件的背后,说明年复一年、久而久之的文件,已堆累如山,并到了存在不再适用等问题特别严重的地步了。有资料显示,公安部2003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性公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清理出现行有效的公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1件,经研究,决定保留558件,决定废止1077件,决定修改164件,修改和废止的比例达到了66.3%。

  长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没有前置审查的制度的情况下,文件一旦被制订,只要没有明文规定取消,文件的效力便自动延续下去。时间一长,制订出台的文件就越来越多,也难免使一些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中央文件与地方文件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着与上位法、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文件相互“打架”的现象,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暴露出不少问题。

  更何况,过去处于信息不畅的传统环境年代,普通公民又没有相对的听政权、知情权。加上争取和实现部门利益,部门内部监管形同虚设,好多文件成了行政权力机关“内部操作”的游戏规则。而公民只有不折不扣地履行文件规定的义务,很难发现或发现不了文件的不当之处,即使发现了这个部门与那个部门之间的文件“打架”,不到问题特别严重时,一般苦水也只能往肚子里咽,吃点亏算了,照样老老实实地“遵旨”。特别是在“文革”动乱的年代,谁对文件丝毫“不忠”,敢“多嘴”半句?都有可能丢掉“饭碗”,个别的让你受皮肉之苦或牢狱之灾,甚至付出“掉脑袋”的代价,这种事情并非罕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订文件,等于对人、对事、对物立了规矩,操作起来最起码有一个比较规范的依据,表面上看是件好事。但问题是,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文件太多、太滥和过时,难免有时让本身就不规矩的文件带“病”实施,按章行事。再说了,这个规矩那个规矩立得太多,很容易造成规矩随意化,公权扩张化,甚至公权私用,助长了一些地方、部门集体和管理者滥用职权。而普通公民的私权则受到相应限制,自由空间受到挤迫,正当、合法的权益也就受到不规矩文件的侵扰。

  可见,不适用的文件太多、太滥,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让公民“感冒”,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甚至采取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消耗了地方、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资源,增加了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

  可以说,一般地方、部门正当的行政权力,都要通过法律授权和文件规定这道程序,才能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果规范性文件不规范,连文件的寿命都不设限,那就等于相当一定的公权缺失规范的制约和监管,少数地方、部门便拥有更多超出正当范围的权力,从而使权力随着文件的递增而膨胀,机构也变得越庞大。实际上,对文件设限就是对权力设限,郑州和乌鲁木齐规范文件的规矩,无疑是卡住了治理权力扩张的源头,也是民主与法治经历了长期实践的检验,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看来,红头文件要规范很重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权为民所用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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