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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让邱兴华多活三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00 东南早报

  □四川省成都市周晓翔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8日上午就邱兴华杀人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东南早报》今日A32版报道)

  至此,邱兴华倒在了舆论和专家的程序正义呼唤声中,死在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还剩三天的“倒计时”之际。

  在陕西杀害10人又流窜作案的邱兴华该不该死?这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自从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二审提出请求精神病司法鉴定要求,并且未得到法庭的采纳后;自从舆论和法律界人士基于程序正义的奔走呼唤后,这个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被附加了太多内容,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了。有人甚至期盼此案能够成为新时期的“司法标本”———如果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法律将会兑现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践诺;如果过了三天———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将统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可能给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许可……

  许多人对这一切“如果”的期待,实际上是对司法的程序正义的渴望。现在,这一切“如果”连同邱兴华本人的肉体都“依法”消失了。对此,网络上的民众似乎一下子倒向了邱兴华一边,似乎这个邱兴华不该死,有的甚至已经假定邱兴华“死得冤枉”!即使很多认为邱兴华该死的人,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法院为何就这么等不及,为什么就不能再让邱兴华多活三天?

  假如让邱兴华多活三天。他也许能够得到一次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如果经鉴定他不是,再送他上刑场也不迟。陕西高院不采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请求不等于最高法院也不采纳。从法理上讲,就像嫌犯在接受审判时拥有沉默权那样,法律为精神病人准备的豁免权,所有嫌犯都有权争取,法庭无权拒绝。如果给罪犯做精神病鉴定需要法庭许可的话,那么法律为精神病人准备的豁免权就可能成为儿戏。

  “杀人恶魔”的生命也是生命,假如让邱兴华多活三天,即使最后鉴定邱兴华没有精神病也会被最高法院裁定死刑。陕西省高院何不放弃这次或许是最后的“死刑复核权”?何不能让邱兴华再延续三天生命,以显示自己对此案的自信?为什么要导演这样一场被诟病为“与时间赛跑的残忍游戏”呢?要知道,正义不会在乎迟到三天。

  绝大多数人都知道,邱兴华即使多活三天,结果还是要用生命去抵偿自己的罪恶。但是,假如让邱兴华多活三天,去走完我们许多人期待但尚未得到的正义程序后再结束他的生命,结果就会两样。至少不会有那么多人情绪化地倒向一个“杀人恶魔”———尽管其中许多人认为邱兴华该死,但是许多人认为不该拒绝给他做精神病的鉴定,同时有更多的人认为不该在这个时候死。这不是公众在同情邱兴华,是在质问正义的结果是否需要程序正义作为保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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