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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被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3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郑春笋) 以已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该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12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平原县商业公司理应为原告陈霞补交养老保险金7505元,并补发一定数额的工资。

  1995年11月,陈霞与工作的平原县商业公司协商,交纳了停薪留职费400元,从此停薪留职。1996年底停薪留职期限已满,陈霞请求恢复工作,但商业公司未给予安排岗位。2

006年,年满50周岁的陈霞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向商业公司申请退休,商业公司通知她补交个人所要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可当陈霞按要求补交了5637元后,商业公司又要求她再交1.2万元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气之下,陈霞将商业公司推上了法院被告席。但庭审时,商业公司辩称,公司曾多次派人找陈霞追要所欠交的停职留薪费未果,陈霞已于1998年7月自动离岗。所以,商业公司同意将陈霞今年交的5637元退还其本人,并只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前(1995年12月至1998年8月)陈霞养老保险金3885元,但对其他概不负责。

  法院审理查明,陈霞的养老保险金自1995年12月至2005年3月累计欠交1.3万余元。虽然商业公司称在1998年8月已与陈霞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霞于2005年6月30日还向公司缴纳了养老金,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合作关系。商业公司应承担陈霞养老保险金欠交金额中的7505元,并承担陈霞从2005年9月份开始的每月工资500元,至原告陈霞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为止。一审判决后,商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金增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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