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二审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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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1:18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本报安康12月28日电(记者倪建军) 今天上午,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汉阴县“7·14”特大杀人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终审裁定,决定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执行死刑。 7月14日深夜,邱兴华在汉阴县一道观内用弯刀和木棒将10人杀死后,逃离现场。7月31日,邱兴华窜至湖北省随州市一农场,将魏义凯一家三口砍伤,抢得现金1302元。魏义 凯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19日,安康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在庭审最后阶段,邱兴华进行了最后陈述。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罪恶滔天,杀人应当偿命,我该死!”听到法院宣判时,邱兴华表情平静。 倪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