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邱兴华最终"杀人偿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3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杜琛

  2006年12月28日,上午9时57分,邱兴华以“杀人偿命”的方式走完了他的一生。17分钟前,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康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60多天前,邱兴华连杀10人制造了2006年最惨绝人寰的血案。

  关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的悬念,最终并未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式认定。

  陕西高院:

  无证据支持邱有精神病史

  昨天,对邱兴华的二审再次开庭实际上只是对结果的宣判。上午9时10分,当一脸憔悴、胡子拉碴的邱兴华被法警带进庭审现场后,法官便开始宣读判决书,由于判决书接近万字,整个判决书不得不由合议庭的3名法官分段宣读,长达半个小时。

  对于邱兴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给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判书中解释: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法院对邱兴华上诉状中提出的被害人调戏其妻子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结果不能证明被害人铁瓦殿主持熊万成曾经调戏过邱兴华的妻子何某。

  9时40分,审判长开始宣读对邱兴华的终审结果,“驳回邱兴华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于邱兴华的死刑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最后,邱兴华在陈述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该死,罪恶滔天,杀人偿命。”

  9时50分,邱兴华被法警押出法庭,这时有人突然喊道:“邱兴华,你后悔吗?”邱兴华笑着说出了3个字:“不后悔!”

  7分钟后,在安康江北河岸边,邱兴华被执行枪决,结束了他的一生。

  邱案二审律师:

  宣判、执行时机耐人寻味

  在邱兴华执行死刑后,其二审律师张桦向晨报记者表达了他对陕西高院迅速判决的异议。

  张桦告诉记者,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二审的死刑案件审限一般在1个月左右,疑难复杂的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延期一段时间,邱兴华案件的二审审限和执行期限都在法定期限内,从程序上来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3天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但事实上他直到27日中午11时,即开庭前一天才接到陕西高院的电话通知。

  “法院的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程序法。”张桦分析道,“我国将在2007年1月1日正式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从现在的情况看,陕西高院如此迅速地作出了二审的死刑判决,并且迅速执行,甚至连提前3天通知律师的规定都违反了,这一点让我感到遗憾。”

  法学家何兵:

  执行之快出乎意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对于陕西高院最终不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立即执行死刑判决的做法明确提出质疑,“我很吃惊,很遗憾。”

  作为之前5位法学家集体呼吁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发起者,何兵认为这样的判决有些仓促。

  “枪毙一个人为什么要这么急呢!何必在乎那么三五天,把事情弄清楚了,即使往后推几个月又能怎么样?”何兵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但显然昨天的做法是不尊重被告人应有的权利。虽然陕西高院从邱兴华杀人动机上作出其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解释,但有些精神病人在常人看来,都很正常,我就碰到过这种人。当然我也并不能断定邱兴华就一定有精神病,也不是说这个人就绝对不能判死刑,只不过得先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包括他的家属律师等人有怀疑,从制度上来说,就该为他做鉴定,这种鉴定是作为当事人的权利。”

  何兵还向记者透露,虽然邱兴华的案子已经收场,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但他希望该案带给各界的反思能持续下去。为此,他将在近日召开一场关于邱兴华案的法学研讨会。

  精神病专家刘锡伟:

  将依然为类似的案件奔走

  得知邱兴华立即被执行死亡,正在北京出差的刘锡伟对晨报记者说,“我丝毫不感到意外。”他前天晚上得知邱兴华二审匆匆开庭的消息后便有了判断———所有精神病专家和法学专家要求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呼吁将成为徒劳。

  这位最早认为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要求法院为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在二审前夕紧急上书有关部门要求“枪下留人”的著名精神病专家说,“一切其实都还可以做得更好,何必这么匆忙,为什么就不能等到明年呢?”

  对于呼吁的“失败”,刘锡伟给出的理由是,“让邱兴华活下来的力量没有抵挡住让其死的力量。”

  即使这样,刘锡伟依然坚定地认为,应当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是基于其家族精神疾病史,以及家属律师请求,还有一审时安康检察院经办人员对邱可能有精神疾病的判断。

  在他看来,“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依旧根深蒂固,“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要走的路还依然漫长。

  “当然,我尊重法院的判决。”刘锡伟说,但他依然要为了弱势的精神病人群体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继续呼吁下去。

  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

  更该思考如何完善法律

  邱兴华案尘埃落定,作为邱兴华有精神病观点的坚决反对者,认定邱兴华只是变态人格犯罪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并不愿对法院的审判做过多评说,只是强调,“透过这场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之争,我们最该反思什么?”

  “如果今后每一个死刑案审理时,都有人出来呼吁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将如何判案?”李玫瑾说,“要么改变现在的司法审判程序,凡是判定死刑的案犯都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要么相信法院,由法庭决定是否鉴定。”

  “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如同许多专家学者所言,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其中一件事情就是我们如何在中国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甚至也包括对法官的尊重。我们可以研究法律的缺陷,可以为法律的完善进行最大的努力,但前提是,我们首先要尊重它。许多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国外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法庭是不可攻击的,如果没有这种尊重,我们为什么要如此费力地去完善它?”李玫瑾强调。

  “之前许多学者、专家都在为邱兴华有无精神病、是否应判无罪在争议,却缺少真正完善法律的思考与呼吁!此案的结局并不在于谁的意见如何,而在于从中能为我们的法律完善想到些什么!那是最重要的!”李玫瑾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