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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贪官不适用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22 北京晨报

  法院从严惩处贪腐官员

  晨报讯(记者 颜斐)今后,北京法院要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在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7种情形的贪污受贿犯不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缓刑。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达介绍说,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更不允许破格减轻处罚。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非法占有财物的用途、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自首和坦白的具体情况、退赃情况以及被告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意见等因素,全面把握。

  对于以下7种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待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另据了解,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2件60人,判处5年以上刑罚(含无期徒刑、死刑)的29人,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31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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