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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不快递遭客户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28 江南时报

  盐城市某广告公司本月25日通过“申通快递”向南京一单位寄出竞标书,但直到昨天还没有送达目的地。快递公司对此却表示,是由于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才导致这样结果,快递公司没有责任。

  “我们是本月25日在盐城的申通快递公司寄出这份竞标书的,当时寄的时候还跟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强调这是竞标书,他们对此也肯定的表示:第二天上午肯定送达。”

向本报反映情况的盐城某广告公司的顾先生说,寄出的竞标书是要在27日参加竞标的,“我们也和南京的联系人通过电话了,他们告诉我们目前还没有收到盐城寄出的竞标书。”该公司的王姓工作人员对此认为,“这份竞标书关系我们公司能否中标,快递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记者在该广告公司提供的《申通快递详单》背面的“快递递送合同”上看到了相关条款,其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一栏的第二款上明确道:托运人应该妥善包装委托承运的物品,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托运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行保价措施。“他们没有及时的送达竞标书已经给我们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他们应该承担责任。”据了解,该广告公司负责人昨天中午得知情况,只好亲自驾车赶往南京办理相关事宜。

  对于申通快递的“慢递”行为,记者找到了西环路的申通快递公司。在陈述完事情之后,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孙小姐向记者表示,造成托运物没能及时送达可能是因为在托运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知的事情。当记者问其不能及时送达托运物该公司是否能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时,该工作人员含糊其辞的称,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盐城分所的黄清律师就此认为,快递公司的这种“慢递”行为首先肯定是违反当时寄签时双方的默认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上对造成间接损失的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寄送快递的时候,寄送方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当寄送特别重要的文件、物品时,邮寄方应该及时的和快递公司做明确的说明,并和对方签订书面责任书。”黄律师称,当然做这样的手续是要缴纳一定费用的,很多邮寄方应该有这方面的意识,避免重要文件的滞后送达或丢失。

  “不管怎样,一个企业如果缺失诚信,损失的将不仅仅是金钱。”黄律师还表示,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具体的书面约定,造成一定损失的,快递公司应根据《快递递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责任: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毁损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承运人为其保价的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伍佰元。

  见习记者 孟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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