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何谓"建设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51 大河网-河南日报

  辛苦两年,眼看栽植的树木就可出手,却在即将得到回报的时候遭遇“刨根之痛”。据报道,25日,一农民在郑东新区承包栽种的3000棵景观树被人连根刨掉,欲哭无泪。然而,管理者却称:挖树是为了“建设需要”。

  为了城市建设大局,有时确实需要牺牲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一点利益。譬如说,房屋拆迁、道路扩建等,的确都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

考虑群众的利益,个人也要体谅政府的难处,双方共同努力把城市建设好。

  就这件事来说,如果由于城市建设大局需要做出调整,重新设置绿化方案,管理者提出要提前收回协议,要协议的另一方个人“舍小家顾大家”,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农民之前栽树,并不是农民的个人行为,也是纳入我们管理者的规划之列的。难道前面规划就不是为了“建设需要”,只是小孩儿纸上涂鸦、沙上堆塔吗?前有车,后有辙,今天可以推翻过去的规划,明天不知会不会推翻今天的规划。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时强调:政府部门要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努力使决策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像这样朝令夕改的“建设”,可有一点决策科学化的味道吗?

  农民和政府部门有协议:期限、地点、条件都很明确。协议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在法律上讲,协议双方是平等的,一方要违约,就要和另一方积极协商,尽量减少对方的损失,达成一致。可是,我们的管理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就以霸道作风,限定一个农民在一周之内移走400亩的树苗并栽植在指定位置,遗留问题待苗木移出后统一协商解决。同时,在协议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重新使用原来协议中的土地。这种霸道的行政作为,不知道依据是哪家的规矩、哪家的法律?

  党中央一直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牢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管理者在协议另一方并未在场的情况下,就私自与另一方签订协议,清除原有树木,使农民遭受惨痛损失。农民的利益,就在管理者翻手覆手之间,被损害殆尽。

  城市建设是大事,也涉及许许多多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城市管理者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权衡“大事”中百姓的“小事”,真正造福于民,才是最大的“建设需要”。①6

  □王华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