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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严控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4:13 钱江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据介绍,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在经过两

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今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调整,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法制走向

  坚持“少杀、慎杀”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自身的价值在不断提高。”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位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同时,还将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最高法院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这位发言人同时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他说。

  ■专家视点

  司法运作将更规范

  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我国审判制度和司法体制将产生什么影响?大量死刑案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记者日前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等著名刑事法律专家。

  专家们认为,这一举措意味着:1、法律权威最终回归,让司法运作更规范;2、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减少误判;3、牵一发动全身,促使政法机关“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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