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年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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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4:30 深圳特区报 |
深圳明年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特区内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 【本报讯】(记者王慧琼)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 使用管理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深圳将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昨天上午,市城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具体征收标准等内容,并与7家自来水供水单位签订委托收取垃圾处理费协议。这位负责人称,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将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宝安、龙岗两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为两类:对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办事处的环卫部门收取。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其中,特区内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59元,其他用户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均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排污水量一般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用户按用水量40%计算排污水量,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排污水量。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排污水量。 为充分保障和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尽可能保证收费方案的合理公平,垃圾处理收费还制定了以下减免措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垃圾处理费;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垃圾处理费。 这位负责人表示,深圳征收垃圾处理费,有利于落实国际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垃圾产生者相应缴纳处理费用,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有利于将原先政府包揽的垃圾处理事业纳入市场化发展,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更多报道见A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