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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济日报:台开案判决书有得有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50 人民网

  人民网12月29日电 台湾《经济日报》今日社论说,台开案经过五个半月的审理,台北地方法院27日一审宣判,被起诉的五名被告都成立内线交易罪。由于被告身分特殊,法院的判决吸引社会极大的注意,因而格外具有教化的意义。从内线交易相关法制的发展观察,以下几点尤其值得重视。

  社论分析指出,第一,本案犯罪的事实,发生在餐厅的饮宴上。时任台开董事长的

苏德建,在2005年7月14日第一次的三井宴上,把影响台开股价的重大消息,告知参与宴会的其它被告;7月21日第二次的三井宴,更进一步确认买卖台开股票的细节。苏德建等被告在法院审讯中一再辩白,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事,律师也公开宣称,本案成立内线交易罪的可能性很低。但法院对被告课以重刑,这个判决,对于习惯在餐宴上高谈阔论,并且有意无意间泄露业务机密消息的人,应该具有警惕的作用。

  第二,法院对被告的量刑,采取“轻重两极”的做法。一方面,对于不认罪的被告,判处六年到四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历年判决最重的一次。(过去将近19年来,内线交易判得最重的也只有三年十个月。)另方面,对认罪并供出犯罪事实的被告,则判有期徒刑二年,而且缓刑四年。这种轻重两极的手法,是法院很厉害一招。许多心存侥幸的人都相信,要证明内线交易很不容易,只要大家不讲,就不会有事。台开案的判决明白昭告天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第三,依台湾“证交法”规定,不论是泄漏“机密消息”的董事长,或是接收“机密消息”的人,只要不去买卖股票,就不构成内线交易。本案泄漏消息的苏德建和接受消息的赵建铭,自己都没有买卖台开股票,似乎可以逃过一劫。但法院认定,苏德建与买卖股票的赵玉柱等人,“具有内线交易之意思联络与行为分担”,属于共犯关系;而赵建铭“自始即系以自己要购买之意思,而在餐宴中与他人确定购买之张数”,因此也成立内线交易的共同正犯。

  这种情形,比起今年6月宣判的秃鹰案又向前迈了一步。当时法院对前台湾“金检局长”李进诚以图利及泄漏公务机密判刑,而没有依内线交易论罪,理由是李进诚没有买卖劲永股票。两案相比,台开案更为细致,也值得惯常隐身幕后的“藏镜人”引为殷鉴。

  社论接着说,然而,台开案的判决也有败笔。对于什么情形之下,重大消息才算“公开”,判决的相关论述前后不一;而对于犯罪所得的计算,尤其可议。检察官认为被告等人是共犯,犯罪所得应合并计算,而且已超过1亿元,必须适用七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内线交易罪。但法院把投资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拟制性”计算公式,套用到犯罪所得的计算上,五名被告的犯罪所得因而从1亿多元降为400多万元,实在匪夷所思。

  此外,判决认为,“在各自出资、自负盈亏之内线交易行为态样中,共同被告之犯罪金额不应合并计算”,这种见解,并不正确。判决书谈到内线交易的危害时特别指出,在瑞士洛桑管理学院的评比中,台湾有关“内线交易”部分,曾名列倒数第八,可见台湾“内线交易问题之严重性”;判决同时引述“证交法”的修正理由,认为2004年4月修法对内线交易加重处罚,是因为“重大证券犯罪行为对整体经济秩序及广大投资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必须予以严惩。我们要问,既然立法目的是要以重罚防范“重大犯罪行为对整体经济秩序及广大投资人的危害”,而法院又确认被告等人都是“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的共犯,为什么只要“各自出资、自负盈亏”,就不应合并计算犯罪所得?市场秩序的危害或投资人的损失,会因为被告“各自出资、自负盈亏”就能减轻吗?

  社论最后说,对广大的投资人而言,台开案的被告受判重刑,固然是社会正义的伸张,但最切身相关的还是赔偿问题。让投资人尽速获得赔偿,不但是对投资人起码的公道,还有强化吓阻犯罪的效果。投保中心应从速公告受理登记,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程序,让投资人能早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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