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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究竟谁不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6:00 光明网
李月明

  9月6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就安徽双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俊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四罪并罚,依法判处刘俊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15日,安徽高院裁定,核准宣城中院的判决。(2006-12-19中国法院网)

  刘俊卿单独或伙同其妻张兆侠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6万余元,美

元25万余元,港币10万元;另有1495万余元、美元41万多元、港币61万多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判决书说:“鉴于刘俊卿归案后能坦白其受贿罪行,且犯罪所得已全部被追回,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俊卿主动交待巨额家庭财产,如实供述贪污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

  我就不明白,既然刘俊卿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又是坦白从宽,财产来源不明究竟是谁不明?

  是司法机关不明?当然也有可能。比如,行为人交待了财产来源,但寻找对方的线索不明确不具体,或交待线索虽然明确、具体,但由于有其它原因(比如送钱人死亡或在逃)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不能查证,等等。但是,如果说是司法机关不明的话,怎么能给行为人定罪?不象!

  从判决书来看,只能是行为人不明。那么,这就出笑话了。不要说美元41万多元、港币61万多元,就单纯以1495万余元人民币看,这么大的数字,一句“记不清了”就搪塞过去?人民币难道是东南风能够刮来的?判决书说:“不能说明来源。”那就需要追问一句了:不能说明是为什么不能?是不能说?还是不愿说?是说不明?还是不说明?反正总的来说是没有说明。可是没有说明就是来源不明吗?没有说明,明明有据不交待的可能,怎么又成坦白从宽了呢?

  其实,说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广大老百姓早已心知肚明。以近年来抓出的贪污腐败案例看,哪个没有令人震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年震惊全国的沈阳“慕马”案,市委书记慕绥新共计受贿661.4万余元,有269.5万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副市长马向东,除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以外,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1068.6万余元;原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韩明亭,受贿金额115万余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有人民币1331万余元,另有美元4000余元、黄金观音像1台、千禧年纪念金条4根计300克、还有名牌手表2块等;今年2月判决的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一案中,其“干儿子”韩健虽说受贿仅98万余元,但来源不明的财产却有2000多万元......

  这么多的贪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情有独钟,为什么?很显然,他们是瞅准了这个刑罚的空子——最高刑期五年。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是贪官们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拒不交待,却说是“想不起来”。难怪人们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成为贪官的“免死牌”、“护身符”和“避风巷”。

  我们正在建设法制国家,反腐倡廉是我们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不需要存在,还要存在多久,这大概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我们现在也不好随便乱说。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坦白从宽”是什么关系?我觉得再清楚不过了。既然坦白,还有什么不明?既然不明,那就谈不上坦白。如果说一边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却一边又是“如实供述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坦白从宽”的话,那么,不明的恐怕不仅仅是个“巨额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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