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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行贿于老师的不厚道推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6:00 光明网
慕毅飞

  有位叫陈静的女博士生,今年25岁,9月由武汉来到香港,入读城市大学数学系。12月,为取得试卷和答案,她向老师行贿1万港元,被廉政公署逮捕,判了6个月徒刑(12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据悉,法官在宣判时除了声称被告罪行严重,故须判她实时入狱;还强调被告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并不能成为触犯有关法律的借口。这就让我想到了两个颇费猜详的问题:陈静说她不懂法,是真是假?她这向老师行贿的习惯,是从哪里来的?

  要知道,25岁的博士生,来自九省通衢的武汉,就算对香港反贪污法例不熟悉,对大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律不会不熟悉吧。按照最简单的理解,出于某种需要,给有职权的人塞钱,这就叫行贿;收了别人的钱,利用职权给人办事,这就叫受贿。行贿与受贿,只要数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就都是犯罪。这个道理,大陆上稍有点知识的人,没人不知道,陈静不可能不懂。能到香港读博士,更不会不知道,香港是法治社会,连大陆都违法的事,会在香港没事?即使“不熟悉”不是犯罪的借口,对陈静来说,这借口本身也就成不了借口。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这个借口,在于这种为考试而向老师行贿的习惯,究竟是从哪里而来?因为陈静的行贿,源出于陈静的这种习惯。

  能在25岁到香港读博士,25岁以前,应该在大陆读完了大学的本科、硕士。到香港读博士,能那么果断、娴熟地向老师行贿,先往老师的信箱里塞进一个装了1万港元现金的信封,再向老师的电子信箱里连发三封索要试题及答案的电子邮件……类似的办法,陈静是不是在读本科、硕士时用过呢?没有证据,不便妄猜。但行为与性格都有自身的逻辑。9月入学,12月的考试可能是首考,首次考试就来这一手,很难相信这不是屡犯,否则,这考试能否通过都不知道,怎么就能想到未雨绸缪先来这一手?香港是初来乍到的地方,如不是轻车熟路,怎么能不经探石问路,就敢如此直奔主题?……这么推测,会显得我很不厚道。但实在没有更好的解释,能让我理解这一事件背后的行为逻辑。

  我如此不厚道地推测陈静的行为逻辑,是因为我有相关的生活体验。我虽没听说过学生为考试直接给老师送钱的事,但见过学生为考试请老师赴宴的事,也听说过为考试向老师送土特产的事。设宴、送土特产的钱,都是一群学生凑的。吃完了,送完了,总能听到这群学生说自己的考试不用担心了……我不是老师,也不是学生,但这样的酒宴我作陪过,虽然学生是成教的学生,道理却是一样的道理。其实,香港的法官也和我一样的不厚道,他在强调陈静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的时候,就暗含了这样一个意思:陈静以为大陆行得通的办法,香港也一样行得通,结果犯了法;而这样的事只有在此前就做过,所以到了香港才会这样做——如果真是这样的意思,那么,不厚道的就不是人的推测,而是事件本身的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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