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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该8天内没提异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7:40 长沙晚报

  读者王先生咨询:2006年8月13日,我与某装潢公司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将位于长沙郊区一栋三层楼别墅的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对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70天,合同价款暂估为60万元,工程竣工按实际工程量进度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95%,余留5%作为保修金。合同还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对方提出工程结算,我自接到结算申请后8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并在5天内结清尾款。

  2006年10月28日,对方向我提交了工程结算表,总造价为72.6万元。十多天后,一个内行的朋友告诉我,对方在结算过程中弄虚作假,我的工程造价应在65万元以内。我很气愤,于是要求对装饰工程进行鉴定,说按鉴定结果确定结算价格。对方不同意,说如果我对结算表有看法,应在8天内提出异议,因此他们出具的工程结算表是惟一的付款依据。请问我该怎么办?

  仲裁专家回复:王先生与某装潢公司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装潢公司向王先生提交的工程结算表,王先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关于王先生在收到结算资料8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王先生的行为实际上已认可了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因此,王先生要求重新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作者:长沙仲裁委员会 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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