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礼不交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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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7:40 长沙晚报 |
【案例回放】2005年11月,某县交通主管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参加新建办公楼落成典礼,受邀单位都送来了几百元乃至上千元不等的礼金表示祝贺,该单位也专门安排财务人员收钱并开具收据。该县某私营企业老板齐某闻讯后,用红包装了5000元现金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苏某处,委托其代交。但事后苏某并没有将这笔钱交到单位财务,而是在以后的生活开支中将这笔钱用掉了。 【点评】 齐某与苏某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一种委托关系,5000元礼金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是齐某的个人财产,苏某对此负有保管的义务,他不退还齐某而将钱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具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是一种侵占他人财物的一般违法行为。 齐某送5000元礼金给交通主管单位似乎有违常理,不能排除现实中确有为企业发展而想办法与主管单位搞好关系的情况发生。虽然齐某这样做有“诱惑受贿”之嫌,但据此认定苏某受贿证据不足,有客观归罪的倾向,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述,苏某未完成他人委托的行为,而将为他人保管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是一种侵占他人财物的一般违法行为。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