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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过12万元须纳税 彰显纳税人法律义务和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2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年终岁末,您有必要仔细盘算一下,在即将过去的2006年,您全年取得的所得到底是多少?如果年所得超过12万元,请您务必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这意味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仅仅是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是纳税人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国务院通过的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这一重大变化,其内涵十分丰富,意义十分重大。

  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公民对税法的遵从度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方式,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而且当出现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高收入者的社会关注度高,其申报纳税行为的示范效应大,如果他们的纳税意识增强了,就能带动其他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逐步增强,进而会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法遵从度。

  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近几年来,湖北省地税部门通过实施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管理,对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分布、经营及收入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和掌握,已建立起2万多人的高收入个人管理档案。其中,武汉市地税部门对近5000名年收入过12万元的纳税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尽管如此,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形式多、渠道多,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受条件和手段所限,客观上又无法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因而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修订后的税法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其申报义务和责任,拓宽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和纳税人更多的涉税信息,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税款进行补缴,对两处以上取得工薪等收入的合并计算补征税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有利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目前,湖北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全省年度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以上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资料,都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申报进行整理归类,将会使个人所得税信息更全面,科学比对分析更准确、更有效,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进而为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有利于为个人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普遍实行的是一种代扣代缴的方式,其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取得某一单项所得的人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则是综合税制模式,即:年度中间单位代扣代缴、年度终了以后纳税人自行申报。

  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共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就必然要求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对收入相对较高的纳税人在个人申报方面先行一步,正是为个人所得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创造条件,为全面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打下基础。

  扩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在彰显纳税人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对地税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省地税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全力为纳税人提供好纳税辅导、政策咨询、多元化申报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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